交通事故鉴定不可以行政诉讼。通常可以行政诉讼的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交通事故鉴定属于鉴定结论,在本质上就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只能要求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