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为: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刑事案件立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三个条件如下:
(1)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二、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流程是什么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5、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偷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如下:
1、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有以下行为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是: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证的;
3、隐瞒、转让、变卖、损坏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已冻结的财产;
4、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协助执行的人;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下: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通过侦_、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来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