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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公职是否保留

发布时间:2023-01-24 00:35:01

判刑后公职不会保留,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判刑后公职是否保留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受刑事处罚后能保留公职吗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能保留公职,会被开除公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职人员被判刑,公职能保留吗

公职人员被判刑,公职不能保留。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的,单位将会给予开除处分,没有公职存在。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判刑后公职是否保留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判处缓刑是否可以保留公职,有何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判处缓刑是可以保留公职的,缓刑行刑以后自然职务自然撤销。

法律分析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判处缓刑可以保留公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这里所说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是指违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罚期间,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缓刑人员交回原单位进行考察,不需要再办理批准手续,但应向任命机关或主管机关备案。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一种法律刑罚和改过制度,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所以还没有受刑,受刑以后丧失国家职务权利,公职自然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判刑后公职是否保留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判缓刑可以保留公职吗?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判 缓刑 可以保留公职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缓刑,不能保留公职。

2、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监察部 第18号令颁布、9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 刑罚 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我国 刑法 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 拘役 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 管制 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 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判处缓刑是无法保留公职的。这是国家方面的硬性规定。由于事业单位职位的特殊性所以对于在职人员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对于判处缓刑的情况,事业单位虽然不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开除,但是当事人其职位已经不能够进行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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