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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01-24 00:37:32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的处理规定为,如果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的话,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都适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罚,如果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如何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外籍人士在中国犯罪,处理方法和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规定适用我国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哪里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籍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 管辖 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其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则无权管辖。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理由是: 首先,这样的规定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立法上造成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享有的 诉讼 权利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人人理应包括所有受我国刑事诉讼法管辖的中国人和外国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根据国际惯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这绝不意味着其他犯罪的外国人也因此享有诉讼特权。故其他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 刑事诉讼 中只能享有法律上的国民待遇,而不能享有法律上的超国民待遇,其所处的诉讼地位不能高于其他人,更没有理由高于中国公民。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却使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了高于中国公民的诉讼权利,这明显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修正。 其次,这样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相抵触。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科学、完善的程序设计来保障实体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刑事诉讼的过程也应当体现出公平和公正。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只应当以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案件影响的大小作为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 刑事案件的标准,而不应根据犯罪主体是否是中国公民或犯罪主体的不同国籍来作划分。因为如果按照犯罪主体是否是中国公民或犯罪主体的不同国籍来作划分的话,将可能导致两起犯罪事实完全相同(例如均为一般的 盗窃 )的刑事案件,仅仅因为犯罪的人一个是中国公民,另一个是外国人,而分别交由级别不同的人民法院一审的不公平现象。这不免让人产生中国公民的诉讼地位不及外国人,普通外国人在我国亦享有诉讼特权的错觉,导致人们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有损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 第三,这样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情势的变化。现行《刑事诉讼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并颁布的,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但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不会给中级人民法院带来太大的工作量。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对于不同级别的法院,实际可以管辖的刑事案件类型不一样。其中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看,一般是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拥有第一审的 管辖权 。而实际确定法院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 级别管辖 外,还要同时考虑到地域管辖等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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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国人骗了如何报案?

理?

领事直通车 2019-04-06 10:13

去App听语音播报

近日,美国联邦调查局网络犯罪举报中心(FBI Internet Crime Complaint Center)就防范在美涉华裔电信诈骗发布专题提醒,称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超过350名受害人报案称遭遇冒充中国驻外使领馆名义的电信诈骗,损失总计逾4千万美元 。(原文请见:https://www.ic3.gov/media/2019/190328.aspx)

中国驻美国使馆 再次提醒在美中国公民提高警惕,防范电信诈骗,并吁请大家将有关提醒向身边亲友推送。如在美学习、生活期间遭遇此类电信诈骗,请参考以下途径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案:

向在美居住地或学校警方报案,拨打911或当地警察局电话(可根据所在州郡、学校名称自行通过网络查询)。

对于涉案赃款系通过大陆地区银行卡转账取现的,受害人向美警方报案后,可直接拨打银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介绍案情,并提供涉案银行账号,或者通过110报警电话转接、查询当地反诈骗中心的报警电话后,提供涉案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止付冻结,力争追赃挽损。

为规避大陆地区执法,不法分子经常指示受害人将钱款汇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机构。受害人向美警方报案后,可同时向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报案。

香港特区政府反诈骗协调中心联系方式请见 香港警务处网站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adcc/

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联系方式请见 澳门治安警察局网站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left_4.html

在美遭遇诈骗后,受害人除报警外,还可参照下列方式报案并寻求协助:

对于大多数诈骗,可与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联系或使用其online Complaint Assistant来报案;

对于冒充美国国家税务局征税的诈骗,可向Treasury Inspector General for Tax Administration或拨打1-800-366-4484电话报案;

对于身份信息等被窃的情况,可向IdentityTheft.gov报案;

对于使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诈骗,可向FBI Internet Crime Complaint Center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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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诈骗,应向

外国人在中国违法怎么办

1.依我国的属地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法是要依照我国法律处理的.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

2.受理外国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是中级人民法院

3.死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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