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规定为,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涉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的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生产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生产销售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生产销售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解析:
生产、 销售假药罪 立案标准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法律依据: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对销售劣药罪立案的规定:
1、行为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2、销售劣药致使人体健康遭受严重危害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