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种类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事责任能力三类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3、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二、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4、盲人。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管制。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刑罚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拘役是一种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由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的人判处的刑罚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为拘役所执行。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对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适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即没有期限的徒刑,是对罪行较重的人终身监禁的刑罚。
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罪行特别严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处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6、死刑。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判处剥夺生命的极刑;一般采取注射、电击、枪毙的方法执行,家属可以收尸。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管制,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刑罚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由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的人判处的刑罚,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在拘役所执行。时间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25年;由司法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强制执行。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即没有期限的徒刑,是对罪行较重的人终身监禁的刑罚。
5、死刑缓期2年执行。
6、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