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中有三种不予赔偿的情形:
1、立法赔偿,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行为是国家豁免的主要领域之一,因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很少情况下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军事赔偿,军事赔偿是指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但赔偿费用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而是由部队以军费和第三产业的收入支出。
3、抽象行政行为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直接起诉,即使该行为违法,如果发生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现实后果,也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所以完全可通过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不必诉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侵权行为 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 刑罚 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②军事行为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⑤ 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 诉讼 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当我们提起国家赔偿的维权时,需清楚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情况。若国家机关给出的理由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必须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 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