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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誉权受侵犯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01 19:46:07

企业名誉权受侵犯的,一般不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观点。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企业名誉权受侵犯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企业名誉权受侵犯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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