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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电台记者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01-14 15:52:02

核心内容:刘某冒充电视台记者以维权为由进行诈骗,何谓诈骗?诈骗是一种骗取公私财物的手段,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诈骗罪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以下就由醉学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冒充电台记者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因王老板正因涉嫌销售仿冒商品被当地执法部门查处,其十多名同乡亦因此事与人发生打斗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得知此事后,自称某知名电视台栏目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兼记者的刘某声称可以通过自己的栏目为王老板伸冤”,对该事件进行新闻采访和维权报道,向当地施压以免除处罚。然后,王老板出资40万元,由刘某带领其拍摄团队到达当地进行拍摄。该团队使用的拍摄器材、采访车均印有某知名电视台的标志,先后采访了好几家商户,甚至前往了当地执法机关了解案件。可是,当刘某带着拍摄团队离开后,王老板却一直没有等到所谓的报道,更没有等到所谓的维权成功。后来,王老板向广州警方报案。据了解,刘某(男,湖南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开设的一间广告公司与某电视台节目组相关广告公司有合作关系,刘某本人及其员工并无记者证与采访资格。刘某为了冒充某知名电视台团队,仿冒制作了采访证、工作证、牌匾以及网站,并对外声称自己为该电视台驻广州办事处主任,以制作宣传片、节目赞助、拉广告等名义进行诈骗。

醉学网法律知识拓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新闻敲诈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一、新闻敲诈的构成要素――基于刑法的视角

“新闻敲诈”一词的正式提出来自马克思撰写的“法国的新闻敲诈―战争的经济后果”一文中,用于揭露巴黎和伦敦的部分媒体捏造事实,散布危险言论,以通过信息垄断在交易所谋求暴力的行为。由于经济市场化的运行与媒体功能的扩张,新闻敲诈承载的信息和内容也愈见丰富,不同学者甚至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学者认为“新闻敲诈是指以媒体曝光和刊播批评报道相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或变相在媒体上刊发广告和提供赞助的行为”,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传媒或新闻从业者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相威胁,强行向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可见,以上解释中并未对新闻敲诈的构成要素达成一致的意见。

但是,刑法视野下的新闻敲诈行为应符合刑罚罪名的基本构成,新闻敲诈的刑法责任也是通过新闻敲诈事件中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吻合程度来判断如何追责的。因此,我们应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客体四个方面来阐释新闻敲诈的构成要素:首先,新闻敲诈的主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新闻单位、持有记者证的新闻记者及冒充新闻记者三种。其次,主观犯意指新闻敲诈的犯罪人必须是主观上持有犯罪的故意,明知新闻敲诈的违法性而为之。第三,新闻敲诈行为是新闻敲诈犯罪的前提,包括“以报道敲诈或胁迫”、“虚构报道相威胁”。第四,新闻敲诈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公私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权益,同时也包括新闻报道的公信力与新闻领域的秩序等。

二、新闻敲诈的刑罚类型与犯罪构成

罪行法定原则指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新闻敲诈并未单列法定罪名,但在情节严重之际构成部分罪名。任何犯罪事实的罪行判断都是基于犯罪罪名构成要件作出的,“构成要件也被理解为犯罪类型的轮廓”。按照构成要件的不同,新闻敲诈涉及犯罪主要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四类,具体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指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新闻敲诈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包括:

(1)主体为记者或假冒记者,但不包括媒体单位;

(2)主观上持故意态度;

(3)以不利报道的行为相威胁;

(4)勒索他人财物或其它财产性权益且数额较大,同时还侵犯新闻的公信力与传播秩序。

(二)诈骗罪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新闻敲诈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包括:

(1)主体为自然人,包括新闻单位聘请的非专职新闻工作人员或假冒记者,但关键是没有报道权;

(2)以不利虚假报道为由,使被害人错误的认识作出财产处分;

(3)非法获取财物数额较大。该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胁迫受害人的新闻报道事由是虚假的,行为人并没有不利于被害人的新闻报道或报道权,而仅依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财物的行为。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新闻敲诈构成该罪的主体是新闻记者而不包括假冒记者,即负责信息采集、撰稿以及节目制作。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是否承担“公务”,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公务”的界定,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并属于公务,应当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待。新闻记者以职务之便而阉割事实作出报道,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事实上,在解释新闻敲诈犯罪问题时学界和实务界提出多种可能涉嫌的犯罪罪名,例如,陈永洲新闻敲诈案中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也有其他人提出新闻敲诈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这些解释一方面使新闻敲诈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但同时也在不断扩大新闻敲诈的原有词义特别是法律上的含义,容易将不属于新闻敲诈的新闻犯罪也列入此中,造成新闻敲诈泛滥甚至新闻行业整体混乱的表象,这也是有违新闻敲诈刑事责任追究初衷的。

三、新闻敲诈的罪数衡量:想象竞合抑或数罪并罚

罪数是各种刑法规定的交合,新闻敲诈事件中各类犯罪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新闻敲诈行为的单一犯罪还是与其他犯罪行为并存的数罪,是新闻敲诈犯罪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通过罪数的检讨,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新闻敲诈犯罪的刑事处罚,明确新闻敲诈的刑罚边界。另一方面也警示我们在制裁和打击新闻敲诈行为时,保持严谨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新闻敲诈犯罪的数罪之间――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在上文中提出了新闻敲诈犯罪的三个主要罪名,这三个罪名在新闻敲诈案件的应用中并非完全、纯粹的符合某种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更多的是符合这三个罪名中两个及以上的构成要件,构成刑事犯罪的想象竞合。想象集合的基本原则就是从该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中选择较重的罪名论处。以李德勇真假记者组团新闻敲诈为例,李德勇等在江苏省连云港非法设立记者站,以报道不利新闻为由向地方企业多次索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中,李德勇、王立平持有购物导报记者证的真记者,而其他几人则属于无证的假记者。从犯罪构成来看,李德勇、王立平之外的假记者的敲诈行为仅符合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单罪论处。作为真记者的李德勇二人的敲诈行为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考虑持证记者(真记者)的敲诈行为除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之外,还侵害到新闻传播秩序与新闻公信力,比敲诈勒索犯罪所侵犯的犯意更严重,在构成二罪时应按照刑法想象竞合的规定以刑罚更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在面对新闻敲诈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中,应当区别新闻敲诈是否是单一行为,并按照想象竞合理论选择罪名适用刑罚。

(二)新闻敲诈犯罪与其他牵连犯罪的数罪之间――数罪并罚

牵连犯罪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其手段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现实生活中新闻敲诈往往并非是仅限于某种类型的敲诈行为,而多为新闻敲诈行为与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并存的集合性事实。在此情况下,应遵循有几个犯罪行为就有几个刑罚的原则,实施数罪并罚。例如,A某为某经济报的持证记者,其获知B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内部信息,便以报道不利于B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威胁,敲诈现实20万元,在A记者与B公司达成协商后,A记者虚构B公司股票交易利好信息并进行报道,引起投资者疯抢而抬高股市,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在该案件中,A记者的敲诈行为既构成敲诈勒索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想象竞合而择其重罪。同时,A记者的传播行为因传播虚假股票信息而破坏股票市场秩序,并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也符合传播证�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故A记者应当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传播虚证据教育虚假信息罪数罪并罚。以西安“1.15”新闻敲诈案为例,党某、侯某等人假冒中央电视台记者地方企业敲诈财物,案发后侯某等三人被捕,党某又以捞人为由,收取侯某等人家属8.5万元,前敲诈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敲诈行为构成诈骗罪,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定党某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二罪并罚。

冒充报社电视台人员 购物 算不算诈骗

诈骗案的认定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罪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冒充电台记者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国家是否取消诈骗罪了?各电视台,媒体播放那虚假广告欺骗群众,那算不算诈骗?求答案?

点对面的信息,肯定是需要管控,才能发布的。如果是核实并审核的广告,应该不算欺诈。

然,如同移动的短信一样。

如果是点对点的短信,那么你收到短信是可以回拨那个号码的。如果回拨不了,就存在诈骗的可能。

而那些106的短信,应该是需要管控的。否则和媒体的广告同样存在欺诈群众的可能。

诈骗罪是怎么认定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诈骗,不以表面形式确定。从形式上看,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均属于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应当按下列标准处罚:

1、诈骗数额较大,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诈骗罪,应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冒充电台记者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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