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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24 02:09:58

可以获得刑事赔偿的情况为: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刑事赔偿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刑事赔偿

一、违法拘留的,或者虽然合法拘留但时间超标,之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二、逮捕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三、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期、罚金或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造成赔偿请求人受伤或死亡的;五、殴打、虐待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虐待,造成赔偿请求人受伤或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赔偿请求人受伤或死亡的;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一、 刑事赔偿 受理范围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 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 刑法 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刑事赔偿案件的确认 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 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 (1)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2)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4)不起诉决定书(5)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6)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7)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8)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9)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但是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刑事赔偿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错判、漏判,严刑拷打至伤害死亡等情况需要按照法律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而公民自己的一些逃避犯罪惩罚的不当行为是不可以获得赔偿的,另外获得赔偿还需要进行有关法律的确认,进入正式的赔偿程序才可以。

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好像在有些人眼中刑事案件申请 国家赔偿 的就是发生了冤假错案,这只是刑事案件当中比较性质严重的一种了。事实上,执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当中的好多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实质损害的话都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刑事案件当中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错误 逮捕 ,做出的 没收财产 的决定是错误的,但是已经执行了等。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一)我国 国家赔偿法 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 刑事赔偿 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 生命健康权 。

1、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 一审 、 二审程序 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刑事赔偿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在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构成错误判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存在着过错,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罪判决虽然被撤销,仍然不构成错误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 法规 定的“没有犯罪事实”,限于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公民虽然具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民法上的过错和行政法上的过错,而不是刑罚上的过错,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过错,而是国家的过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2)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 羁押 ,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这两种情况都是无端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被改判无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不存在因刑罚执行造成的损害,但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对此损害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 死刑 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判决虽然是轻罪重判,但与一般的轻罪重判具有质的不同。一般的轻罪重判仅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这种轻罪重判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权利的种类和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轻罪重判不是一般的不适当,已经构成违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刑讯逼供和殴打均属于暴力侵权的范畴。在确认暴力 侵权行为 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实施这种暴力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人员实施了此类暴力行为,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暴力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过程中,且与职权行使有密切的联系。

(3)此类利行为一般表现为行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方式,而且必须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可供我们具体认定此类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侮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上述行为,造成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赔偿责任。

(4)应当准确理解“造成”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彩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年8月25日)中认为: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以及第27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这与致人伤害或死亡是有区别的。“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了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11条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严格规定。该条例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甩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该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无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1)查封。在 刑事诉讼 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 证据 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

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刑事赔偿

(2)扣捉。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3)冻结。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4)追缴。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基本上就是司法界的工作人员在行使相关工公权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确切的证据,而且程序也是存在着重大违规现象的,例如没有证据就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证据不够充分就已经把当事人被 刑事拘留 了的,或者就是经 申诉 以后原来的有罪又被改判成无罪了,这些都符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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