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的,车主可以携带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在补领之前,当事人不能开车,被抓到需要扣留车辆。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