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自己的东西保管好,别人的东西我不要,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可以强取,此外也不可以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利益,例如贩毒获利,贪污获得利益等等,那么非法获利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以下就让醉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获取非法利益如何判刑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刑法中的非法获利”,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违反法律、规定、约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称为非法获利。非法获利包括很多种,根据不同获利方式有不同的判处方法。包括非法经营罪,走私,非法买卖土地等等。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非法获利,顾名思义,就是非法获取的利润或红利,应扣除成本及合理支出,而量刑应该根据其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定罪处罚。而非法获利不是非法营业数额或营业收入,是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及必要费用后剩余的数额,故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将非法获利金额等同于非法营业数额或营业收入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因此其认定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非法所得涉及的一般都是经济类犯罪,对于此类犯罪相应的量刑标准与非法所得金额数相关。以盗窃罪为例。认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