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出于犯罪意图,实施了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的,则构成该罪,应当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只有是犯罪的方法,才能构成本罪,传授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方法,不能构成犯罪。本罪中所说的犯罪方法,仅限于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不包括实施间接故意犯罪和 过失犯罪 的方法。 一般本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只有是犯罪的方法,才能构成本罪,传授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方法,不能构成犯罪。本罪中所说的犯罪方法,仅限于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不包括实施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您好,关于“ 传授犯罪方法罪 的定罪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下面是有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标准的回复,希望能帮到您。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意,但实施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 罪名 ,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 数罪并罚 问题。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 刑法 理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一起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 犯罪构成 ,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 传授犯罪方法罪 立案 标准,具体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 罪名 ,有独立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标准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