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被迫与16岁男生发生关系犯法,男生构成强奸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所谓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因为女生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在双方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其次,双方均为达到结婚年龄,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法律分析】:和未成年男生发生关系是否犯法需要根据双方的年龄、意愿确定,具体如下:
1、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男孩发生性关系,如果双方是完全自愿的,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从道德上会受到非议,若女方非自愿,则构成强奸罪;
2、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男孩发生性关系,如果男方非自愿的,则构成侮辱罪;
3、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男孩发生性关系,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无论男生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
4、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男孩发生性关系,如女方非自愿,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构成犯罪;
5、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属于幼女,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双方是自愿的,是不会以犯罪论处的,只能是以恋爱中的过度行为予以教育,如果女方是不自愿的,而男方强迫女方而发生性关系,则男方为强奸罪。16周岁以上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