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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之假想防卫

发布时间:2023-01-14 15:53:56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某与其妻佟某的名字。王某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某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某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10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支书吴某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两人影,此两人系本村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某未能认出何、齐两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人,又见两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某胸部,致齐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某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某。”王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

正当防卫案例之假想防卫

二、假想防卫案审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因夜晚发现有人欲非法侵人其住宅即向当地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院内时,看见齐某等人在窗外,即误认为系不法侵害者,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疑惧中即实施了防卫”行为,致他人死亡。属于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第64条的规定,于1999年11月1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原判定罪量刑不当”为由,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某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于2000年1月23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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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当防卫案例之假想防卫案的解读

1.假想防卫的认定及处理:

本案涉及假想防卫的认定及处理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假想防卫是指基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2.假想防卫存在以下四个特征:

(1)作为防卫客体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在本案中,村民齐某等两人是到王某家来串门的,该两人并非先前窥视王某家的人,其根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因此,不存在不法侵害,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2)主观上产生认识错误,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住家的位置较为偏僻,由于夜间确有人欲非法侵人其住宅的前因发生,被告人王某是在极其恐惧的心态下携刀在身,以防不测。因此,当被告人王某返家时,可见齐某等人在自家院内窗前,基于前因的惊恐,对室内孩子安危的担心,加之案发当晚夜色浓、风沙大,无法认人,即误认为齐某等人系不法侵害人,又见两人向其走来,误以为要袭击他,因而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基于这种认识错误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防卫。因此,本案存在认识错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认定为假想防卫是完全正确的。

(3)客观上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防卫。

(4)对未实施不法侵害的他人造成了无辜损害。

本案被告人王某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自以为是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所谓防卫,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问题,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被告人王某的假想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无辜死亡的后果,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于造成齐某的死亡具有过失,因此对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是完全正确的。

醉学网相关法律知识拓展: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指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这种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有假想防卫的案例吗?

假想防卫是人在主观意识上的判断错误,可能是发生在自己身上,也可能是发生在公众场合。自以为别人会做坏事,出面制止后造成了不良后果。实际上别人可能只是路过,并没有任何想要犯罪的想法。

有些人会把事先防卫和假想防卫混合,实际上这是两种概念。前者代表的是确认对方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有确凿的证据,提前进行反制或者制止。后者仅仅是主观臆想,自我的判断。最常见的就是不分青红皂白“见义勇为”,结果伤了别人害了自己。

1、误把民警当坏人

在刑法总则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关于假想防卫过当失,导致重伤他人的案子。

事情经过,是一个成年人打算到外省去做生意,随身带了一些钱和行李袋。不过自己在去车站坐车的时候,被两个便衣民警看到了。当时这个成年人比较匆忙,民警觉得很可疑就要调查。在整个过程中,民警拿出了自己的工作证在对方面前晃了一眼,对方并没有看清楚。后来民警就把成年人带到一处场所检查,搜查身上有没有携带危险物品。这个成年人感觉民警不像好人,就顺手拿了一个小刀刺向民警。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导致的过失重伤罪。当事人对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知,才导致了后面的事情发生。不过在整件事中民警也有错,没有同意当事人到警察局检查的意见,也没有让人看清工作证。

2、误抓小偷

如果民警的案例不够明显,还有一个误抓小偷的案例。

事情经过是一位成年人上厕所,恰好看到一个陌生人骑着自行车经过,自己觉得比较可疑,就一直跟着对方。随后发现这名男子走进了市场,就问对方是干什么的。结果陌生人也比较横,直接就反问“你管我干什么的”。成年人一边喊邻居抓贼,一边用铁棍朝着对方打去。等到真相被查明,才知道原来人家是送奶工。

这个成年人是好心,害怕对方是小偷,可是自己的行为不当,没有得到正确的结论,直接就把对方打伤了。别人被鉴定成重伤,自己只好赔偿。

3、事先防卫和假想防卫

事先防卫是在已经知道对方要做坏事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系列防卫措施。比如说A和B有矛盾,B拿着铁棍要打A,A提前进行了打击,这是事先防卫。而假想防卫没有任何依据,我们不能随便在马路上看到有人背着锄头,就上去打人一顿,这是不正确的。尤其是喜欢见义勇为的人,在生活中一定要辨别真相后,在去出手援助。

假想防卫案例分析及处理

王某对警察的行为时假想防卫,警察没有侵犯王某的意图,王某主观判断有误,以意外事件论处。

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而对想像的“侵害人”实施了防卫防为。根据其主观意志,不存在故意的内容,只能是过失

假想防卫的案例有吗?应该怎么处理?

在刑罚讲正当化事由的这一部分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在形式上,正当防卫貌似犯罪,但是它的实质是没有侵害任何法益,本质是无罪的。它长着一张犯罪的脸,有着一颗善良的心。

那什么是正当防卫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件来了解一下。比如有一天我的钱包被偷,但是我立马去追赶小偷,将其制服后夺回钱包,从形式上看,我的行为貌似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从实质上看,我是为了夺回自己的财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我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所以属于正当防卫。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候,一定要有条件的。比如我们只能对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同时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法医面临紧迫状态时才能正当防卫,如果提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比如我如果为了防止盗窃而在自己家的旁边私拉一圈电网,不料将玩耍的儿童电昏我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不是正当防卫,应该以其他的罪定罪。除此之外,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挑拨和相互斗殴没有防卫认识,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比如,两个人因怨生仇,相约决斗,在互相攻击时一方至另一方重伤,那么则不成立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

既然了解了正当防卫,那我们就来看一下什么是假想防卫。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必须要有现实性,不法性和侵害性。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必需现实存在,不是主观想象的,如果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就是假想防卫。

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能够让我们更加的理解什么是假想防卫。比如,如果一个人违章停车回来时,发现有三个人正在尝试打开汽车,他以为遇到小偷了,于是捡起来木棍将三人打成轻伤,事后查明,这三个人是交警,当时正想将违章车辆拖走,他就构成假想防卫。

那么产生了假想防卫,我们该怎么处理呢?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要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防卫人无过失,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所以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因为防卫人主观上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缺乏犯罪故意。

爱law普法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符刑事责任。

【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1.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具有适时性

3. 意思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出于防卫的目的

4. 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性和相当性}

【一】对于起因条件需要注意:

(1)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举例:

1甲同学在饭堂打饭,看到乙正在偷盗丙的钱包,甲同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甲下班后回到家,发现陌生男子乙正在强奸女儿丙,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需现实存在

注意: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存在,并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例如:甲在夜晚听到家里的狗叫,并且听到院子有人的动静,以为有小偷来过,出门看到乙正从家门口的方向向不远处走去,于是甲拿起棍子追了是上去,导致乙重伤。

本案例,不法侵害现实并不存在,只是甲误判,以为乙实施了盗窃行为而进行防卫。此案例中,甲构成的就是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对方行为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行为,则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后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对方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负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一般仅仅限于人的行为。不法侵害一般情况下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于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侵害,一般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

1对于边境生活的居民,发现不法偷越边境的分子,不能擅自射杀或者剥夺偷越者生命。原因是偷越边境侵害的是国家法益。

2对于路边不法经营的商贩,不能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而没收其财产。

【二】对于时间条件需要注意的内容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具有适时性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到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实施不法侵害

例如1舍友甲说,我要杀了舍友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甲此时只是犯意表示,并没有着手实施行为。

2舍友甲说,借我把匕首,我要杀了舍友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甲此时只是犯罪预备,并没有着手实施行为。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在出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胁之中

1特别之处:抢劫行为,甲抢夺了乙的钱包,抢劫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是乙仍然可以对抢劫者实施正当防卫,因为乙的财产仍然受甲控制,出于不法侵害之中。

2防卫装置:对于为了预防危险发生,安装的防卫装置,不得侵犯其他法益。

例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入院内,在围墙上架设电网,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到公共安全这个法益,如果在小偷进来时,电死了小偷,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防卫不适时问题

事前防卫:【先下手为强】

例如,甲听到乙要杀死他,于是先下手为强,将乙杀害。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

事后防卫:【报复心理】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将甲打晕。乙见状,心生报复心理,于是将甲捅了一刀,致甲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事后防卫,捅了甲一刀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乙对此负故意伤害责任。

【三】对意思条件需要注意的内容

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案例之假想防卫

1防卫挑拨:

甲想伤害乙,故意用语言刺激乙,乙于是打了甲一拳,甲借正当防卫捅乙一刀,致乙重伤。

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甲的防卫意图不正当,甲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相互斗殴:

甲乙约定斗殴,甲战胜了乙,乙投降。甲仍不罢休,继续侵害乙,乙进行正当防卫,致甲重伤。乙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对象条件的需要注意的内容

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例如:甲伤害乙,乙拿起屋子的花瓶砸向甲,致屋主丙的宝贵花瓶摔碎。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乙对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限度条件需要注意:

必要性和相当性

超过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如何承担责任,需要了解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不能把事后防卫当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性为前提的失当行为,总起上来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

六.【特殊正当防卫】:与无限防卫不同,中国没有采用无限制防卫。

爱law笔者:[后记]法治天下,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参与。普法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假想防卫如何定罪

根据《 刑法 》假想防卫案件一般属于 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应当按照造成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 过失犯罪 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求助:怎么定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紧急避险,事后防卫,各有什么案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举例:

有人打你!那人正在打你时,出去保护自己而防卫,没有出过必要限度,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一般造成了他人重伤以上的为防卫过当;

有人和你有仇,一天他拿着刀走到你前面,你以为他要杀你,你先下手强,把他给打了,实际上他并没有要杀你的意思,这为假想防卫,也叫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是在他人打你的行为结束后,你在防卫,如打完你后,行为人正准备走,你再将其打伤!

假想防卫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2021年国考行测备考:假想防卫的法律知识(3)

三、假想防卫

出自《明星大侦探》第五季第三期《甄的步行街》。撒味(撒贝宁饰)因为喝醉酒,回到与前女友戚仙女(戚薇饰)租住的房屋时,发现怎么也打不开房门,此时从里面冲出一个人,撒味本能的推了一下,导致对方后脑撞到地板死亡。撒味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假想防卫的特征有以下三点: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注意】假想防卫不以故意犯罪来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小贴士】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好老师、好课程、好服务。

帮我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并给举几个现实的例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一、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法律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二、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什么叫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怎么定罪?

一.  假想防卫是相对于正当防卫而言的,具体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例如,甲看见乙、丙二人在草地里扭打成一团,以为乙在伤害丙,便用木棍将占了上风的乙打晕,但其实二人是相约在进行“极限对抗”训练。此时甲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  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补充材料:

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案例之假想防卫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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