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阻却事由有:主体资格,未成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责任阻却指虽然有违法行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为有免责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主体资格未成年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法秩序的精神引申出来的事由,这种违法阻却事由又被称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总论-(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一、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二)相对责任年龄
(三)完全负责任年龄
(四)减轻责任年龄
二、责任年龄
(一)责任能力的认定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三、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二)法律后果
四、期待可能性
责任阻却:虽然有违法行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为有免责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主体资格,未成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违法阻却: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阻却由与犯罪行为一样,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刑法却放任这种行为,这就涉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本质问题,国外刑法理论上对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本质有很多争论,大致有三种主张:法益衡量说、目的说和社会的相当说。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事实或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必负法律责任,通常在发罪构成上来说,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事实认识错误,自救行为,法令行为等属于客观违法阻却事由;而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法律认识错误等属于主观违法阻却事由。
拓展资料: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致人损害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但行为则被认为是合法的,不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此乃阻却违法行为。具有阻却违法行为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职务授权行为。某些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人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执行职务时“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此即所谓职务授权行为。例如,某大腿刺创病人急诊于某医院,经查股动脉断裂,病人处于血性休克状态,生命垂危。该医院无吻合血管条件,结扎等止血措施均难以控制大量出血,附近又无上级医院。
值班医生当机立断,给病人做了截肢手术。结果保住了病人生命。此例虽然造成了病人身体“损害”,但执行职务的医生有权采取这一措施以行使职权,法律上认为这种行为属合法行为。类似的事例还有,消防队员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而将邻近的建筑拆除,公安干警开枪打伤可能逃脱的罪犯等。值得注意的是,职务授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要依法负有这种职责,而且损害后果系保证执行职务所必须,不能避免或减轻。
2.正当防卫行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或者第三人行使必要的防卫权利,以反击不法侵害者,排除不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这就是正当防卫。《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某病家属对其妻大分娩中死于羊水栓塞的医疗意外情况不能理解,某日揪住从产房中出来的医生便打,保安员迅速赶到,但拉不住打人者,于是挥拳打在他的头部,结果打人者跌倒在地,造成了轻微的脑震荡。此案属于正当防卫,保安员对打人者的经济及身体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正当了望卫规定了必要的条件。
其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即防卫以侵害事实为前提;
其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和实际存在的侵害进行防卫,一切合法的行为。如执行职务等,均不得进行防卫。缺乏上述条件之一的行为即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能阻却其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称为防卫过当。鉴别正当防卫过当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于医疗案件,有学者主张以紧急摘除了眼球,病人认为治疗不当,因此产生纠纷。
医院的法律顾问以控制出血、防止感染、避免健眼受累为理由,指出这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最后医院方胜诉。不过,笔者认为,对于医疗方式的争议,心以职务行为做为阻却违法行为的理由更为符合民法理论的要求和社会公共观念。
4.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从我国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承诺属于契约性质,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成为阻却违法行为的理由。
但必须注意,合法的受害人承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一,只能承诺他人侵害自己有处分能力的权益,如自愿献血、捐献器官等。而本人没有处分权的利益是不能承诺的,如某父母无权容许医生将其呆傻的儿子处死。
其二,承诺的内容必须具备一般意识表示生效的要件,如认可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允许他人对自身造成轻微伤害均属于正当意思表示。而嘱托他人帮助正杀、承诺他人将自己杀伤或重伤,则违背刑法的禁止,这种意识表示不能生效。
在医疗实践中,安乐死的案件曾引起较大轰动。即临床医生接受病人的“承诺”,停止了一切治疗措施,导致病人“自愿”死亡,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法院对经治医生是以杀人罪论处的。其三,受害人事先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放弃通常已包函在承诺损害其利益的表示之中,勿需明示。当然,在受害人明确表示不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不属于可阻却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承诺。
行为人具有主观要件中的故意或过失,表明其具有可谴责性。但这只是暂时结论。
第一节 责任年龄
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能够接受刑法谴责所须达到的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指不满12周岁的人。
2.相对责任年龄:
1、2-14周岁;14-16周岁。
3.完全责任年龄
4.减轻责任年龄:
1、2-18周岁;已满75周岁。
第二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有责任能力,相对有责任能力,完全无责任能力。
二、特殊人群
1.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2. 醉酒的人。
3. 吸毒的人。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
1.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2.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3.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4.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第三节 法律认识错误
一、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一)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法律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二)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称为行政犯。自然犯,是指不需要援引行政犯规范,古今中外都会规定为犯罪的罪名。
第一,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是指刑法(刑法的禁止性),不包括行政法。
第二,某项行政法规范服务于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三)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第一,在审查顺序上,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二、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一)事实认识错误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二)法律认识错误
存在故意,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对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有认识错误,有可能排除责任。能否排除责任的条件是: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
法律不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