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共同犯罪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所策划的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下面就由醉学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所策划的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3、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适用刑罚。
4、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5、在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峻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主犯的种类
主犯应包括两种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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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
1、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
2、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
3、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为: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3、其中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正犯又可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别是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及第29条。对于共同犯罪参与者根据共同犯罪的组成形式是否固定区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对于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如果参与者是共同犯罪的起意者,还构成教唆犯。其刑事责任大小均不相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如下: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
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 从犯 ,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 故意杀人罪 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 《刑法》 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 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具体来说,共同犯罪的各种行为有四种: 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 犯罪构成 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 《刑法》 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 抢劫 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3、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 《刑法》 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4、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总之,要具体分析以上四种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才可以给各共犯准确定罪。 在定罪过程中,还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给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虑的因素。 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为了四种,即上文中提到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而在共同犯罪里面又分为了 主犯 、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对于其中的教唆犯,若是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 的话,则需要从重进行处罚。
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的责任为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所策划的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共同犯罪而言,二人以上可以共同谋划,互相分工,更易于完成犯罪也可以商讨对策,相互包庇,更易于逃避侦查,因此往往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而需要区别对待。理论上,各国刑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为了使罪责相适应,也需要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因此,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也是对共同犯罪进行处罚的前提。
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
(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
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②分为正犯和从犯,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
③分为主犯和从犯。
(2)三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三种,具体划分也不一致,
①分为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日本刑法》
②分为共同正犯、隐匿犯、从犯,如《葡萄牙刑法典》
③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3)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
②对共同犯罪人种类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三大方向,
③并且每种方向还有不同观点。概括而言,在立法上,分类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
(3)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思为标准
(4)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5)以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或是否在现场为标准等。
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前两种标准,即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我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也没有脱离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这两种基本划分的标准。
从犯一般是出现在共同犯罪当中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从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大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处理时也需要区别对待。我国刑法中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和胁从犯四种。其中,从犯比较特殊,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有前科的,在量刑时也应该适当从重。当然从犯的具体刑罚还是要由法院综合考量各个量刑情节后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为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共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区分主犯与从犯是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也区别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各种不同的共同犯罪人,旨在准确辨别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 、人身危险性以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以便于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种类。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3�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要注意任何共同犯罪都必定有主犯的存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主 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相互关系。�
(二)从犯�
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从犯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1�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完全受强制或欺骗的, 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1�教唆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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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对教唆犯的处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论处;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