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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报废期

发布时间:2023-05-02 12:46:44

车辆使用报废期:大型或中型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五年,其他小型和微型的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年。如果是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使用,非营运客车也按照营运客车的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均为十五年。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缩短到十五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车辆使用报废期

第一款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车辆使用报废期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车辆使用报废期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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