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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要记录交通事故中的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3-05-02 14:46:48

交管部门要记录交通事故中的内容包括: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交通事故发生地及发生时间、涉事车辆类型及车牌号等。如果涉事人员逃逸的,还应当讯问在场人员关于逃逸人及车辆的相关特征信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交管部门要记录交通事故中的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交管部门要记录交通事故中的哪些内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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