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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期限

发布时间:2023-05-02 20:00:00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自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并且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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