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犯罪形态是分为四种情况的,那么在共犯与及犯罪的形态中,他们之间是存在着怎么样的一种联系与及要求问题的呢?在复杂的情形下有着哪些明显的关系?醉学网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一部分是根据整体责任的原则来认定的,而有的却不尽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简单共犯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由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因为除实行犯之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共犯人中止。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具体认定应把握两大原则:
一是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上。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地撤回自己的帮助;教唆犯想独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实行犯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位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其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须有效地阻止其他犯罪人把犯罪实行到既遂。二是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page]
综上所述,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共同犯罪人理论中主犯与首要分子、主犯与从犯、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谈了一些个人看法和见解。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博大精深,我只是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把握。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扩展资料: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构成犯罪的行为。而犯罪过程中的犯罪种类也存在着多种形式。其中共同犯罪就是一项较为常见的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部分人的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着手,其他人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1)原则上:全体共犯人的停止形态均是一致的。犯罪行为进行的程度对全体共犯人有约束力,所以,全体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基本上是一致的。
(2)特别: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停止的心态不同,会导致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不同,这就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问题。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全体共犯人均中止犯罪时,符合中止犯的条件的,均成立犯罪中止。
(2)一般情况下,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此种情形下,其他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例如,甲、乙、丙共同强奸A,甲、乙实施强奸行为完毕之后,丙主动中止强奸行为,丙仍然成立强奸罪既遂。张明楷教授认为:“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一个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对此,不得认定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并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3)共犯关系脱离。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途退出,如果切断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影响力,成立犯罪中止。
①预备阶段(着手前)
A、共同正犯
在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由于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尚处在共谋阶段,所以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主谋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
措施
(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乙共谋三天后共同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止,对乙谎称:“我胃疼,去不了,你去吧!”乙相信便自己去实施,并盗窃既遂。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意思,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B、教唆犯
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即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甲便报警,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甲成立犯罪中止。
C、帮助犯
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例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切实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再例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没有切实消除帮助作用,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②实行阶段(着手后)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例如,甲在外望风,乙进屋正在盗窃主人的
保险
箱,甲打电话给乙,表示不再望风,并离开现场了。乙知道后继续实施盗窃并既遂。甲成立中止。
3、对合型犯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属于广义共犯。
犯罪形态的基本内容
犯罪形态分类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 犯罪中止。
对形态的理解
1、 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形态是 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 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
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未完成罪属于犯罪的特殊形态,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把刑法问题导向复杂化的领域就是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时,该犯罪属犯罪未遂形式,该行为人是未遂犯;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时,该犯罪属犯罪中止形态,该行为人是中止犯;依此类推。但共同犯罪是二入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同一共同犯罪中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这是因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在客观上存在共同点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而之所以没有发生特定结果,相对于部分共犯人而言,是基于自动中止,相对于另一部分人而言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对不同的犯罪人应当确定为不同的犯罪形态。在此意义上说,共同犯罪的形态,应是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但是,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未遂与中止、预备与中止的场合。换言之,只要共犯人中没有人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的形态与各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则基本上是统一的(如前所述,教唆犯也可能存在例外)。例如,如果共犯人中一人的行为导致既遂,则其他共犯人均成立既遂;如果共犯人中的一人着手实行犯罪,其他共犯人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上了犯罪。例如,甲、乙、丙三入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对此,不得认定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因为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丙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甲、乙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既然甲、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害结果或者说已经既遂,丙理当对甲、乙的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丙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中止犯罪。当然,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行为及或其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未遂犯。
共犯,简单解释,就是共同犯罪、结伙犯罪中的犯罪成员。
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结伙犯罪。其中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
《刑法》对共同犯罪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指的是法定概念,而共犯则不是,可以说在一定语境下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简称。但是共同犯罪和共犯二者绝不完全是一个意思。共犯是相对于个人犯罪而言的,一般是指两个人或两人以上有组织有目的的进行犯罪的犯罪团伙,在判案时有主犯从犯之分。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形态,共犯一词经常在个案中指各犯罪嫌疑人(或称被告人、罪犯)的相互关系,比如说在某案件中,张三是李四抢劫一案的共犯。共犯只是一个词汇,刑法总则中没有关于共犯的规定,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则主要指称行为。所以共犯与共同犯罪只是名词与动词的区别,共同犯罪是一种行为,而共犯是一个名词,并无实质性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从犯罪形态的种类来说,二者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判断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就不能不考虑共同犯罪主体上的特点。
共同犯罪人的所有参加者都应当对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所以,在犯罪既遂的情形下,所有的犯罪人由于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应承担既遂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共犯中有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其他人也不能成立犯罪预备。
在中止、未遂、预备的情况下,则有所不同。由于犯罪没有既遂,行为人只能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时,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就应该是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就犯罪中止来说,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同时又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这部分行为人来说,由于自动放弃犯罪,又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应成立中止,但对另外一部分行为人来说,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原因是自己意志以外的,他们没有犯罪中止的意图,所以成立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