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犯罪的量刑规定是: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们前一段时间对于未成年犯罪的话题是非常的敏感的,因为未成年犯罪的情况在前段时间发生的案例有很多,对于未成年犯罪我们都知道处罚是相对较轻的。对于 未成年人犯罪 我们国家是有规定的,那么未成年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相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对危害社会行为的认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减轻处罚: 1、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比如在某 抢劫 案件中,被告人某(17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决定对其判处 有期徒刑 八个月,并处 罚金 2000元,法官在量刑时即考虑了未遂这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综合对其予以减轻处罚2、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3、具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在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适用免除处罚。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其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对其考虑免除处罚。
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 四、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刑法 第17条第2款之罪时应当减轻处罚。在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五、收缩法定刑幅度,或区分更多的量刑档次,明确规范每一档次的标准,减少量刑弹性。 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及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列入法律规定。对于 未成年犯罪量刑标准 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非常的明确,一般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从宽处罚的,但是这一般针对的是十六岁一下的未成年人。对于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处罚是要比十六岁一下的处罚大一些的。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是没有 死刑 这一说的。
在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未满14周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 ;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 ,分别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3、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的 未成年犯罪 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处罚标准是比照法定刑应当 从轻或减轻 处罚。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量刑规定是: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分析】
如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已经年满16周岁,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考虑到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