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非法捕捞罪,只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为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以及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没有非法捕捞罪,只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为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以及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的立案标准: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的,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两千公斤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立案 标准如下: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