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办理假释的条件是:
1、犯罪分子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
2、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不属于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分子而言,符合以上第1、第2项要求,就有机会可以争取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受贿罪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你的脏款与罚金说明你还没有却有悔改表现。应该不能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 刑法 》第383条规定, 受贿罪 的处罚如下: (一) 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
关于办理减刑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2号 为正确适用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 法规 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 刑罚 执行期间提出 申诉 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 减刑条件 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主要是对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着了详细的解释。规定这类人确有悔改之意,能够积极的完成下发的劳动任务的。我国对其刑罚予以减刑。另外在改造期间有重大贡献的,抢先抗灾中有立功表现的,我国也会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