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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地铁扬言自杀

发布时间:2023-01-14 16:02:11

核心内容:李某在地铁轨道持刀扬言自杀,破坏地铁运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下就由醉学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地铁扬言自杀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规定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酒后跳入某地铁三号线轨道道床,并沿轨道向水产路站方向行走。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刻上前劝阻,李某猛地掏出菜刀,威胁他人不要过来,然后爬上轨道防护墙用菜刀抵住脖子扬言自杀,并且不让随后赶到的民警靠近,导致三号线列车双向停运,大量乘客滞留。

李某的行为造成当日轨道交通三、四号线的运营秩序严重混乱,其中三号线停运66分钟,三、四号线多班列车晚点,其它换乘站点和列车车次的正常运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地铁运营方因该事件大量退票并发放致歉信。此外,为处置上述突发情况,还出动大量警力。

三、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page]

四、案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安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结合本案而言,轨道交通是城市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每天有数百万乘客流量。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对保障广大乘客出行安全、顺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来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仅造成当日轨道交通三、四号线的运营秩序严重混乱,停运超过一小时,还对多个轨交站点和列车车次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从某地铁运营公司事后退票及致歉信发出的数量来看,遭受本次事故影响的可以直接统计的乘客就达数千名。法院综合以上情况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68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1年寻衅滋事罪标准是什么?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拓展资料:

寻衅滋事罪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前提是以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构成本罪。

如果只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只能以治安管理等处罚。具体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从犯罪人实施流氓行为的方式、手段、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时间场所、后果严重程度来判断。

也就是说要看他的暴力程度、损害财产的程度、社会影响情况,当然还有这个人的一贯表现,是不是屡教不改的惯犯,这些都是定罪量刑的考量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寻讯滋事罪立案标准

法律解析:

所谓 寻衅滋事罪 ,是指寻衅滋事, 扰乱公共秩序 ,并且具备法定应惩处情形的行为。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都会被定罪,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有一定的立案标准。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即是说,只要寻衅滋事达到上述任何一项的程度,即可立案追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中,在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也即如果采用恐吓他人的手段情节恶劣的,也属于寻衅滋事。已经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 行为下被治安拘留五天以下的这种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因为寻衅滋事罪已经够违反了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 犯罪嫌疑人 是要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像是这种拘留五天以下的可能是一般的打架,尚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法律依据: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2022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22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是什么?

首先是聚众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应当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但可以比有功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聚众寻衅滋事作好准备,情节严重的,对组织者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但可以与已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持有凶器”是指犯罪人携带凶器,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情形。曾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打架、妨害公务等财物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是扰乱社会秩序的四种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恶劣环境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求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骚乱的,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多次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再者肇事者因日常生活中不时发生的冲突和纠纷而犯错误。因婚姻、家庭、邻居、债务等纠纷,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损害或者侵占他人财物的。继续实施前款行为,但扰乱社会秩序的除外。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发生时间等综合判断。麻烦、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

另外是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捏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滋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定罪处罚。以寻衅滋事罪。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寻衅滋事罪的详情?

1,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地铁扬言自杀

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般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对寻衅滋事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相关情节的认定

第一,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 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五,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地铁扬言自杀

第七,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八,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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