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执行机关应当取消对其适用的取保候审,将其收监。《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的人逃跑的后果如下:
1、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会被没收如果是提出保证人的话,保证人没有及时报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的,要处以罚款,有犯罪行为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具体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这一事实会作为最终判决量刑的情节。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这并不能成为对其从重处罚的理由。至于脱逃的情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取保候审采取的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缴纳保证金的,对保证金予以没收;有保证人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量刑依据,一种是法定的,一种是酌定的;又规定了三种量刑种类,即从轻、减轻、从重。从轻和减轻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种类,可以作为该两种量刑种类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定权,但是对于从重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司法机关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那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应当从重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法律及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哪些该从重,是有针对特殊情形的。因此,从重应当以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准,不得以酌情而定。总之,从重处罚作为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量刑种类,在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因此,尽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是不能据此对其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犯人逃跑的后果,会根据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跑的具体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后逃跑的处罚为: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