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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权吗

发布时间:2023-01-24 08:52:42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不侵犯肖像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权吗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权吗

不 侵犯肖像权 。个人学习及欣赏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或者为实施新闻报道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或者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行为的,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公安机关通缉犯人是否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受到限制,主要包括(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权吗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公安机关通缉犯人是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还有:

1 新闻报道中~~~~~~~

2 基于科研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3 为肖像权人利益。如寻人启事。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权吗

4 记载宣传特定公众活动~~~~

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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