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为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等。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二)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
关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怎么认定的是根据我国 刑法 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对 受贿罪 做了规定。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 论处。 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 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证据 不足主要下列证据构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① 犯罪嫌疑人 的 身份证 明,应包含身份证、户籍证明、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供职证明、岗位职责、权限、义务的证明材料、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等; ②证明行、受贿情况的笔记本、纸条记录、来往信件、电报、电话记录; ③证明贿赂钱款来源、去向的行、受贿人银行取、存款单或存折; ④搜查中获取的赃物的购买发票、拍摄的赃款、赃物的照片; ⑤证明 行贿 人获得利益的合同书、资格证书、许可证等文件与证书等等。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受贿罪已经摆脱了之前比较单一的受贿方式,它逐渐表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等新的特点,犯罪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受贿罪 共同犯罪 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很难被察觉,导致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新型化的受贿多方参与,多方配合,使得犯罪事实很难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后,也可能是由于非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不能完全将真正触犯法律的人绳之以法;或许即使存在证据,由于我国的法律存在漏洞和空白,使得对被告人的指控没有法律条文做支撑,也很难对其定罪量刑。更有甚者,有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是和 介绍贿赂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等出现重叠的,这就导致了对行为人出现不同的处罚依据。因此,从诸多司法实践的处理困境可以看出,研究受贿罪共同犯罪不仅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有裨益,而且也适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法律分析:非公职人员受贿主要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条件,主要是在该罪的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体条件与客观条件。
(一)主体条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二)主观条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该项犯罪只能是处于故意,否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