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的人员是可以被假释的,但是应当满足法定的条件。假释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间就是未满的刑期。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 的服刑人员,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服刑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假释:
1、服刑人员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2、服刑人员必须要有悔罪表现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其中,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是:
(1)认罪伏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3、服刑人员必须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还必须执行一部分刑罚,才能适用假释。这是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保证假释的效果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为使假释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服刑人员可以假释的条件有:
1、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已经执行法律规定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不是真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服刑期间要去除节假日的规定,服刑时间在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附合减刑条件的,可准予减刑。
法律分析
罪犯的刑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提前羁押可以转换为刑期。拘留、逮捕一日,减一日有期徒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日,减一日有期徒刑。不用说,如果不是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犯罪,并且表明监狱在减刑一半后并不认为这对社会有害,就可以准予减刑假释。换言之,一年的刑期可能是半年。监狱外处决需要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存在不适合拘留的疾病,可以释放。管制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应改为监禁两日。拘役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应改为监禁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应改为监禁一日。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本人后,如果被告人本人不上诉,一审检察院不抗诉,法院交付执行后,家属凭亲属关系证明和原判决书可到看守所或监狱探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可以继续在看守所服刑。如果剩余刑期超过一年,将被移送监狱。刑事案件的判决送达后有十天的上诉期,上诉期过后判决生效。如果判决生效,执行文件将在判决书送达被告后20天左右送到看守所,执行家属可以到看守所探视。来访者需携带亲属关系证明和判决书原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罪犯入狱后,监狱应当通知其家属。换言之,法院在对被告作出判决时,可能不会通知其家属出庭。但是,如果实际判刑并送交执行机关服刑,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家属。通知应在监禁之日起五天内发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在开庭前三天内送达。罪犯被交付执行时,作出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交付有关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关于减刑的条件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减刑这一措施只能够用于那些在执行惩罚过程当中,有着立功或者明显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只有这一类犯罪分子才能够申请减刑。而假释是指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一段时间以后,如果说再经过监狱的监视以及教育之后,有了非常明显的悔改表现或者说突然身患疾病,在放到社会上以后不会危害社会才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假释是有附加条件的,因此在满足这些条件以后,同时还要遵循法律所制定的附加条件,这样才可以赋予他提前释放。
减刑
虽然说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存在着减刑这条制度,可是减刑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分子。在范围上来讲,减刑仅仅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以及拘役这四种类型的犯罪分子。并且,在条件上只要满足减刑的条件,无论其之前的罪过大小都是可以实行减刑的。
当然减刑并不仅仅是指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减少处罚时间。有一部分罪犯对于他们的减刑会有所不同,例如说被判以死缓的罪犯,他们也是存在减刑的,只不过他们的减刑是将死刑改成无期徒刑或者时间较长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想要满足减刑的条件,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要立功表现。我国法律规定在监视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出现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实行适当的减刑,而重大立功表现又包含了发明或创造出重大科技改革意义的物品。
假释
假释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于犯人自己本身还是社会以及司法,在这三方面它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罪犯自己本身来讲,在狱中服刑期间,罪犯有着非常强烈的对自由的渴望。因此为了鼓励罪犯能够认真学习,同时服从国家的管制。刑法上制定了假释这一制度,同时这一做法也能够使得罪犯尽早的重新融入社会。
并且对于社会来讲,刑罚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处罚,更重要的是为了教育,通过教育来改变罪犯的思想以及价值观。这在一方面其实是为了促进社会更好的稳定。因此假释制度的存在能够很好的促进对于罪犯的改造以及教育。同时对于司法自己本身来讲,它能够减少司法机关在执行处罚以及管理还有教育过程中的困难。这也从一方面缓解了司法机关面临的压力。
所以无论是假释制度还是减刑制度,都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同时对罪犯自己本身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