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共同犯罪的一些问题里面,脱离了共同犯罪的一些关系者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注意的点事如何的呢?如果在其他的规则里面是怎样进行要求的呢?按照国家地区的不同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醉学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脱离后其他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离者不承担共犯责任,这与共犯处罚的根据密切相关。关于共犯处罚的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行为价值惹起说、惹起说等不同观点。虽然观点聚讼,但在对待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上,则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得出脱离者不对他的犯罪行为负共犯责任的结论。如惹起说认为共犯之所以处罚是因为与共犯者共同惹起犯罪结果。
根据这一理论,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下,脱离者不仅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联络,而且给予他人实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
对于脱离者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免予处罚的。这有理论上的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脱离者的行为是着手前的预备或阴谋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并无实质的危险,同时脱离者又系自动放弃犯意,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从轻处罚。从刑事政策上来说,这样处理无疑是给犯罪者架设后退的金桥”(李斯特语),对于鼓励犯人改过自新,瓦解、分化和打击犯罪组织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并不是说脱离者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结合具体案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
(1)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如甲、乙为了抢劫成功,事先各自购买了枪支。但在实施抢劫前,甲因惧怕而放弃犯意,并没有参加抢劫。甲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page]
(2)共谋实行重大的犯罪活动,并进行了预备活动。如共谋抢劫国家金融机关、爆炸国家重要设施、部门等。是否属于重大”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使用的犯罪方法等。
(3)为阻止他人实行犯罪做出了诚挚的努力,但并没有真正阻止他人实行犯罪者。如被教唆者虽然答应放弃犯意,但是仍然实施了教唆的犯罪的。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应追究以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从轻处理。即将共犯者的脱离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约定好共同犯罪,但中途退出,并且有效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刑事犯罪中止未造成危害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个写作爱好者(也是一名法考备战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诚实的思考体悟,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阿皮Love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
2.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3.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由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应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一起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
共同正犯的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实行犯。
(二)参与意识
1.参与意识,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
2.如果一方由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3.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没有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
二、主观(责任)阶层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
1.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2.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3.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个人对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
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强制手段
1.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3.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二)欺骗手段
1.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2.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二、主观(责任)阶层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一、共犯从属性
二、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一,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这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第二,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这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一)正犯的主观预见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教唆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四、处罚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行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帮助。
第二,心理性帮助。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三)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既遂。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就成立帮助犯。至于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在主观(责任)阶层,是什么样态(故意或过失,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帮助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四、中立的帮助犯
判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客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要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
这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片面帮助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二)片面教唆
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三)片面实行
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路径: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问题,需要用到前文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知识、实行过限的知识。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进行处理。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1、对首要分子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主犯处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从犯的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