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立案条件是: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