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是来惩罚犯罪的,进行刑事案件的起诉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如果不满足条件是不予受理的,就刑事案件起诉条件、刑事案件上诉期限多长时间、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少天,以下由醉学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一般有以下的三个起诉条件:
(一)存在着犯罪事实。案件已经被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三)在管辖范围之内。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职务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需要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就是失职。
对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对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第二日起计算。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上诉期限,是为了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对上诉进行审议和准备,充分行使上诉权,同时保证二审程序的及时顺利进行,使正确合法的一审判决、裁定迅速实施,对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及时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短三天,最长为三十七天。但是不意味着三十七天之后,就解除对嫌疑人的羁押措施。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符合逮捕条件的,可能进一步由检察院批准,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逮捕后需要经历侦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两个月,最长可能为七个月。再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需要历时一个月,案件情况特殊的可能需要两个半月。最后进入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宣判,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半年。因此,从刑事拘留到法庭宣判的总时间一般是六个月左右,最长近十六个月。
刑事案件的发生频率较低,不仅是因为国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罚严厉,更重要的是地区治安条件的改善,但是刑事案件的发生是无法避免的,那么, 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有哪些呢?根据有关法律, 刑事诉讼 分为国家 公诉 与刑事自诉,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对当事人责任的追究。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但是司法活动都会有前提基础,那么,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起诉分为国家公诉和刑事自诉。
一、国家公诉的条件。
国家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一是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 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 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二、刑事自诉的条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案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 罪名 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诉讼的产生条件上文已经给出较为详细的解答,对于案件的发生虽说司法机关会给出详细的解决方式,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说了解自己案件的诉讼情况才是解决自己的问题的关键,所以我们得加强这方面的了解。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二、刑事立案的法律条件
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刑事案件立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三个条件如下:
(1)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二、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流程是什么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5、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
2、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法律分析: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公民日常生活中遭遇犯罪,应当尽快的去报案,挽回自己的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符合条件,要有犯罪事实,并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立案后,公安机关开始刑事侦查,收集犯罪证据,对当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案件起诉分为国家 公诉 和刑事自诉。 立案 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 证据 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 刑罚 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 管辖 。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如下: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案件立案 的条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具备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条件。由于不同案件立案标准不同,因此,此处我们仅就公安机关刑事 立案的条件 进行探讨。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及《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有以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且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即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当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发现自己的亲人被公安机关拘留,越早越快的请律师介入就越有可能帮助自己的亲人。律师在该过程中的作用有: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将大大降犯罪嫌疑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的可能性并能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 为取保候审,可以使犯罪案疑人解除被羁押的状态。
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常见的刑事立案三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资料扩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要满足一下条件:
(1)有犯罪事实。客观上存在着某种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形态。
(2)需追究刑事责任。某些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若其严重程度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不予立案。例如,非多次偷盗他人不足两千元的财物。
(3)属于管辖范围,公安、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不是说任何犯罪行为都可通过公安机关解决。除此之外,若报案人的案件未到达立案标准,也要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