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主体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3、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4、被害人本人;
5、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6、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刑事和解的主体:
(一)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可适用刑事和解;
(四)熟人之间的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和解后暂缓起诉。
刑事和解不能在侦查阶段进行。
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学者认为,以上观点均过于保守。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