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 ,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 ,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成本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明知”,以一起不起诉案件为例:2015年年中,高某某受公司老板的指使,与同事王某某参照公司先前代理的ET6现货交易软件功能,设计、研发了通过在后台修改汇率即可导致交易行情变化的K8S现货交易软件。
2016年初,公司销售人员舒某某明知杨某某购买其公司的软件欲用于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软件后台具有修改汇率能导致交易行情变化的功能介绍给杨某某,杨某某以19.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用该K8S现货交易软件后,命名为国信贵金属、尔后利用该软件中的后台汇率修改功能控制交易行情多次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被害人孟某某、倪某某等人人民币370余万元。
在审查和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高某某故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欺诈,证据不能证明高某某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欺诈罪以提供帮助,不能视为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或欺诈罪,因此作出不起诉高某某的决定。
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行为的具体情况,比如帮助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属于专门从事帮助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非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
(二)行为人是否有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比如是否长期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证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
(三)相关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度,比如相关业务是否大面积地被用于违法犯罪;
(四)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比如收取费用是否明显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