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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为共同犯罪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14 16:07:11

核心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同时犯和过限的行为等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下面醉学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不认为共同犯罪的情况。

不认为共同犯罪的情况如下:

不认为共同犯罪情况有哪些

(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发生共犯。

(2)同时犯的不发生共犯,没有意思联络。

(3)过限的行为,也不发生共犯。(与部分共同犯罪说是一致的)

例1:(实施行为过限)甲、乙、丙夜里一起去偷鸡摸狗,乙还带了一个单筒枪。他们跑到一家鸡舍偷了一只鹅和一只鸡,鸡鹅咕咕叫,被户主发现了,就出来抓。乙看到户主开门出来,就对着门开枪,但是却打到了门框上。然后他们就跑了,没想到枪的护物落了。户主想他们一定会回来取,就躲着守候他们。果然,他们发现护物掉了又返回现场,走着走着丙不愿意去了,甲和乙就两个人往前走。甲把枪拿在手里。到了院里,户主一下子站出来,要抓他们,甲就对着户主开枪,把他当场打死了。问对本案如何定性?甲构成了故意杀人。乙在盗窃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转化成了抢劫。因为他们与其他人没有通谋,其他人不构成抢劫、故意杀人。丙应该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他们三个人当初预谋的只是偷鸡摸狗,没有想到后面发生这一系列的事情。

例2、(教唆实行过限)妇女甲给了乙3万块钱,要他去收拾一下她的花心的丈夫丙,临走时甲嘱托不要下手太狠,小心把他打坏了。但是后来乙与丙发生了冲突,乙一怒之下,拔出刀来把丙杀死了。那么甲和乙只是在伤害的限度内发生共犯,对故意杀害丙,甲不承担责任。乙定故意杀人罪,而甲她虽然不希望丙死,但是她对丙的死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例3:(帮助帮助过限)甲乙是兄弟,甲开了个车行,乙说;哥,我把车偷来,你负责销售吧。”甲同意了,第一次,乙偷了一辆车来,甲就把它卖了,赃款平分,第二次,乙没偷车,而是直接拔出刀来,捅伤了被害人,抢了车。问甲是否应承担乙抢劫的责任?不承担。甲应对几辆车负责?两辆。(总的原理:在行为人认识的限度内负责。)

(4)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就是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A、利用无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人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如某甲教唆不满15岁的某乙盗窃财物,然后平分。某甲和某乙不构成共犯。

B、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C、利用无辜者或不知情者的行为。对间接正犯就按照实行犯来处理。

例1:医生甲想谋害一个病人,就开了一针毒剂,交给不知情的护士去注射,护士以为是治病用的药,就给病人注射了。那么医生和护士不构成共犯,医生只是借护士的手杀人。如果护士有过失的,只能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还有如通过邮寄炸药、邮寄病菌、邮寄毒品,邮递者也是间接正犯。

例2:甲某给了一包头疼粉给乙某,告诉乙某是海洛因,要乙某拿去贩卖,乙某以为真的是海洛因,卖后得款2万元钱。甲和乙不构成共犯,甲是利用乙来诈骗,是诈骗的间接正犯。当然,乙还是要按照贩卖毒品(未遂)来定罪的。

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分类:

1、直接实行 利用自己的身体、物品或动物亲自实行的

2、间接实行 利用他人来实行的行为。

例:某甲(女)恨某乙,就灌醉了某乙,然后唆使精神病人丙强奸了某乙。某甲就是间接正犯,构成强奸罪,不和丙构成共犯。

(5)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

一般而言,在犯罪既遂以前,加入犯罪的,是共犯。有个例外,持续犯或继续犯,那么既遂的过程中,他加入的也视为共犯。

例:甲冒充是公司的经理,聘了一个业务员乙。然后他利用伪造的公章,与丙签订了5000件衬衣总价款是15万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要在三天内,先预付三万块钱,他根本没有,就找乙告诉他真实情况,并问他能不能搞些钱来,先把丙的5000件衬衣骗回来然后拿去卖。乙就说,我没有钱,但是我可以帮你卖。甲就找了三万块钱,把那5000件衬衣给提出来了,其中4000件由乙提供给服装城里的个体户,都卖出去了。剩下1000件衬衣,就在甲和乙嘀嘀咕咕的时候,被丁发现了,丁发现他们行色不对,就把价钱压的很低,这衬衣在市场批发价应该50块钱一件,他说10块钱。这样1000件衬衣10000块钱就卖给丁了,问对本案中甲,乙,丁如何定性?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丁构成了销售赃物罪,他不发生共犯,因为他是在诈骗既遂以后加入的。

(6)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但有唯一一个特例: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7条。

(7)片面共犯不成立共犯。

例:某甲追杀某丙,丙也是某乙的仇人,于是某乙绊了某丙一跤,某甲上前一刀砍死了某丙,但某甲并不知道某乙在帮他。某乙就是某甲的片面共犯,但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8)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

(9)故意的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犯。

例:甲、乙共同走私,共同用一条走私船,甲走私淫秽物品,乙走私假币,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认为共同犯罪情况有哪些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实行过限的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先后犯的特殊情形,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不构成共同犯罪有哪些情形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3、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不构成共同犯罪。

4、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常见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几种情形包括: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不认为共同犯罪情况有哪些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了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如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共谋如果没有共谋则不需要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提供心理性或物质性帮助如果既没有提供心理性帮忙也没有提供物质性帮助不够成共同犯罪;把他人当成犯罪的工具构成不构成共同犯罪构成间接正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法律解析:

(1)共同 过失犯罪 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杀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 共同犯罪 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 故意杀人罪 ,乙构成 故意伤害罪 。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 刑法 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不认为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发生共犯 (2)同时犯的不发生共犯,没有意思联络。

(3)过限的行为,也不发生共犯。(与部分共同犯罪说是一致的) 例1:(实施行为过限)甲、乙、丙夜里一起去偷鸡摸狗,乙还带了一个单筒枪。他们跑到一家鸡舍偷了一只鹅和一只鸡,鸡鹅咕咕叫,被户主发现了,就出来抓。乙看到户主开门出来,就对着门开枪,但是却打到了门框上。然后他们就跑了,没想到枪的护物落了。户主想他们一定会回来取,就躲着守候他们。果然,他们发现护物掉了又返回现场,走着走着丙不愿意去了,甲和乙就两个人往前走。甲把枪拿在手里。到了院里,户主一下子站出来,要抓他们,甲就对着户主开枪,把他当场打死了。问对本案如何定性?甲构成了故意杀人。乙在盗窃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转化成了抢劫。因为他们与其他人没有通谋,其他人不构成抢劫、故意杀人。丙应该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他们三个人当初预谋的只是偷鸡摸狗,没有想到后面发生这一系列的事情。 例2、(教唆实行过限)妇女甲给了乙3万块钱,要他去收拾一下她的花心的丈夫丙,临走时甲嘱托不要下手太狠,小心把他打坏了。但是后来乙与丙发生了冲突,乙一怒之下,拔出刀来把丙杀死了。那么甲和乙只是在伤害的限度内发生共犯,对故意杀害丙,甲不承担责任。乙定故意杀人罪,而甲她虽然不希望丙死,但是她对丙的死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例3:(帮助帮助过限)甲乙是兄弟,甲开了个车行,乙说;“哥,我把车偷来,你负责销售吧。”甲同意了,第一次,乙偷了一辆车来,甲就把它卖了,赃款平分,第二次,乙没偷车,而是直接拔出刀来,捅伤了被害人,抢了车。问甲是否应承担乙抢劫的责任?不承担。甲应对几辆车负责?两辆。(总的原理:在行为人认识的限度内负责。)法律 敎育 网 (4)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就是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A、利用无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人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如某甲教唆不满15岁的某乙盗窃财物,然后平分。某甲和某乙不构成共犯。 B、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C、利用无辜者或不知情者的行为。对间接正犯就按照实行犯来处理。 例1:医生甲想谋害一个病人,就开了一针毒剂,交给不知情的护士去注射,护士以为是治病用的药,就给病人注射了。那么医生和护士不构成共犯,医生只是借护士的手杀人。如果护士有过失的,只能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还有如通过邮寄炸药、邮寄病菌、邮寄毒品,邮递者也是间接正犯。 例2:甲某给了一包头疼粉给乙某,告诉乙某是海洛因,要乙某拿去贩卖,乙某以为真的是海洛因,卖后得款2万元钱。甲和乙不构成共犯,甲是利用乙来诈骗,是诈骗的间接正犯。当然,乙还是要按照贩卖毒品(未遂)来定罪的。 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分类:

1、直接实行 利用自己的身体、物品或动物亲自实行的 2、间接实行 利用他人来实行的行为。 例:某甲(女)恨某乙,就灌醉了某乙,然后唆使精神病人丙强奸了某乙。某甲就是间接正犯,构成强奸罪,不和丙构成共犯。

(5)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 一般而言,在犯罪既遂以前,加入犯罪的,是共犯。有个例外,持续犯或继续犯,那么既遂的过程中,他加入的也视为共犯。 例:甲冒充是公司的经理,聘了一个业务员乙。然后他利用伪造的公章,与丙签订了5000件衬衣总价款是15万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要在三天内,先预付三万块钱,他根本没有,就找乙告诉他真实情况,并问他能不能搞些钱来,先把丙的5000件衬衣骗回来然后拿去卖。乙就说,我没有钱,但是我可以帮你卖。甲就找了三万块钱,把那5000件衬衣给提出来了,其中4000件由乙提供给服装城里的个体户,都卖出去了。剩下1000件衬衣,就在甲和乙嘀嘀咕咕的时候,被丁发现了,丁发现他们行色不对,就把价钱压的很低,这衬衣在市场批发价应该50块钱一件,他说10块钱。这样1000件衬衣10000块钱就卖给丁了,问对本案中甲,乙,丁如何定性?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丁构成了销售赃物罪,他不发生共犯,因为他是在诈骗既遂以后加入的。

(6)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但有唯一一个特例: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7条。 (7)片面共犯不成立共犯。 例:某甲追杀某丙,丙也是某乙的仇人,于是某乙绊了某丙一跤,某甲上前一刀砍死了某丙,但某甲并不知道某乙在帮他。某乙就是某甲的片面共犯,但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8)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 (9)故意的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犯。 例:甲、乙共同走私,共同用一条走私船,甲走私淫秽物品,乙走私假币,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情况是什么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实行过限的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不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形: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3、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不构成共同犯罪。

4、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认为共同犯罪情况有哪些

不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形是什么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关于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的问题,大家要认真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要触犯法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法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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