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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24 12:01:55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的标准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 立案 标准 1、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规定处罚。 企业当中的商业秘密可以说关系着整个企业的发展,而对于其中的核心秘密,自然也是会采取多种措施加以保护。但在企业保护的同时,可能竞争对手也会有一定的行动,其中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就见怪不怪了。然而,对于这一行为,根据法律中的要求也是需要达到了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 的立案标准: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二)因侵犯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上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 《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 盗窃 、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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