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是: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有: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的;
2、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2.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5. 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
6.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8. 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9. 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10.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所犯罪行基本要件的行为,在客观上必然会导致超越犯罪基本要件的加重结果。
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的结果,必须要通过刑法中的相关明文规定,成为附属于犯罪基本要件的具体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于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加重结果,也将构成结果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