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方式为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可以是使用欺骗的手段;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上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想要认定为 非法集资罪 ,也就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是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则不构成非法集资罪: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 诈骗罪定罪 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 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 非法集资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罪 并不是一个单独的 罪名 ,它包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 。其认定依据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 公诉 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