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有强迫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则其可能构成的罪名为《刑法》中的强迫交易罪,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他人签字一般属于 民事侵权行为 ,应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 ,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同时存在暴力等非法行为,可能涉嫌 构成故意伤害罪 、 非法拘禁罪 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68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自愿自主交易,不违背市场理性经济人的意愿进行交易活动,是当今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前提。但是市场上鱼龙混杂,更是有人怀着唯利是图的目的而不顾市场规则的制约,肆意破坏市场秩序。那么,究竟什么是强迫交易行为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强迫交易行为,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手段而实施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明显,这种行为是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强迫其作出交易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强买强卖商品的。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购买者或者出售者的意愿,以高价或者低价进行交易,或者在对方不情愿作交易的情况下强迫要求达成交易行为。这种情况多发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场交易中。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服务,指的是具有正规的营业性服务,比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等。对于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时,这个“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营利性服务的工作,而不能是没从事此类服务的人。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这种情况是在投标或拍卖时多发的,一般是同是竞标人或竞拍者,但一方为了中标或中拍,而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放弃或者配合其行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种情况也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多发的,常常体现为倚强凌弱,通过一定的胁迫手段迫使退出或参加经营活动,同样要求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此外,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容易混淆的地方在于,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虽然要求情节严重,但是其暴力程度比抢劫罪要轻,而且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交易,如果从来就没有交易的存在,而当场实施暴力强拿硬要,就不是强迫交易罪,而应构成抢劫罪了。
1、如果尚未订立相关合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2、如果已经订立了相关合同的: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撤销买卖合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论处(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法》第54条 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威胁、教唆、逼迫他人的进行违法行为的,按情节严重会判刑威胁可单独立罪,只需受胁迫者控诉即可,须提供证据。如受其施虐,可控诉故意伤害罪,需证据。关键是看强迫做什么事,如果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内强迫他人,违背了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通常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而如果强迫你去从事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话,还会构成犯罪主要是看强迫对方做什么事情要看强迫到什么程度,还要看强迫对方去做什么事情,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就不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行为人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首先,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其次,行为人的诈骗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诈骗的发生破坏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导致了其他个人或单位对合同订立的不信任,造成恶劣影响。
(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本罪为故意犯罪,且表现为故意犯罪,并带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本罪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运用以上四种方法之外的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骗取对方资金二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予以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他人构成什么违法行为?
威胁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威胁他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5元以下罚款,具体如下: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威胁他人安全是违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进行查处。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受到威胁恐吓怎么办?
收到威胁恐吓根据程度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若收到的威胁恐吓以求签订合同的,被威胁恐吓人可以以受胁迫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这是属于民事胁迫领域的处理
2、若威胁恐吓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威胁恐吓的程度达到了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的,有可能构成抢劫罪,此时可以向公安报案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表示要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属于威胁恐吓。所谓的恐吓威胁罪,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
威胁他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受到威胁或者恐吓要立即报警,请公安机关介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恐吓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要按照敲诈勒索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理,需要追究恐慌人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需要。
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有些从中谋取到暴利的有可能还因此犯了合同诈骗罪。
一、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什么罪
如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的话,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三点:
1、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不是在其它民事活动中,这正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其它诈骗罪的地方
2、行为人采用的是虚构事实或者隐匿真相的方式
3、骗取他人财物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所需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如果冒充他人签署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其他相应的也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罪、票据诈骗罪;
3、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冒充他人签字则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罪、伪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
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
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
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般认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