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孙小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后,被告人孙小玉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被害人的损伤仅为轻伤,且不能以被告人扬言要杀死被害人而认为其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小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原因有以下几点:
1、案件的起因并非是一次普通的生活矛盾,而是二人长期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双方积怨很深,不是一时的冲动,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就非常不好。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母亲证明,在此之前,两人曾发生多次恶性的打斗,特别是案发前九天的那次打斗中,被害人用斧头将被告人头部砍伤,并将其部分家具和电视机砸坏,此事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理,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
2、被告人孙小玉的犯罪是经过精心预谋策划的,作案的地点选择在被害人回家必经的一上坡拐弯处,充分利用被害人骑车到此车速较慢,另外不容易发现自己的地理特点。并且被告人孙小玉所持凶器耙子和长刀均是从自己家中拿到作案现场的,案件侦察中查明,被告人曾要求村民孙某为其做证拿刀的目的是削苹果,以掩饰其犯罪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其作案是经过非常周密的预谋。而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准备。
3、故意杀人的,总是朝致命的部位打击,而故意伤害的,往往不选择部位,甚至有意识的避开要害部位。此案中被害人所受刀伤在左胸肋部,可以看出被告人打击的部位就是被害人的心脏部位,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未能准确击中,才未能达到其犯罪目的。
4、故意杀人的,特别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往往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伤害犯往往比较节制。被害人身受轻伤,是由于自己的反抗和他人的阻止,并非说明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目的。被告人孙小玉在被人拉开制止后,趁被害人昏倒在树下,又追赶出一二十米远,用木棍猛打被害人,充分反映了其杀死被害人的犯罪目的。
5、被告人平时就表现粗暴、凶残、流氓成性,多次和被害人发生打斗,并曾持械威胁要杀死被害人女儿,甚至在派出所威胁其母亲,其产生杀人的企图比那些平时就胆小怕事、温顺、懦弱的人可能性相对大一些。
6、故意杀人的,当把人杀死后,往往表现为一种目的达到的满足感,如果是故意伤害的,当他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一般会积极抢救。得知被害人死亡时,往往表现为惊讶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案被告人孙小玉在被别人拉开制止后,在不知道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在村中四处对其他村民讲:我就是要做了他”,充分反映其主观上认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满足感。
由此案可以清楚地看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不能仅仅从被害人的损伤来确定,而应从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以及预谋、准备的情况、伤害的部位、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等来综合的考虑,才能准确的对此类犯罪定罪量刑,从而做到对罪犯不枉不纵。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时,二罪易混淆。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例的划分却不那么容易,而如何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从理论上分析,要把握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决定其行为的主观根据,表现于外表的身体动作,因此,故意内容不同就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伤害健康还是杀人,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应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
持刀捅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杀人故意的,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伤害故意的,致人轻伤及以上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故意杀人未遂与 故意伤害罪 的区别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 故意杀人罪 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时,二罪易混淆。 故意伤害罪是在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在做出伤害行为的时候只有伤害的故意和目的,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一开始就是带着要将他们杀死的目的。 判定一个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除了看客观行为,也要看行为时具有怎样的行为目的。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伤害他人的恶性事件,而有些情况之下甚至会造成人身方面的损失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在这种状况之下就需要来区别是否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区别。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注意两点,一是有杀人的故意,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果是能够将对方杀死而放弃,则是犯罪中止)。它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主要是主管意图不同,后者主要是想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后者是他人的健康权。
1、概念不同故意杀人是指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2、侵害客体不同故意杀人是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其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是为了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但并不想剥夺他人的生命,其客体仅是他人的健康权。
3、既遂、未遂规定不同故意杀人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属于故意杀人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但是故意伤害分为故意伤害轻伤、故意伤害重伤。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4、法律后果不同造成相同的伤害程度,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要重于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杀人,但最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造成被害人损害,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仍按照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处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是两种不同的罪名,但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辩护词的结构写法和应该包含的内容都没有任何差别。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受害者在担惊害怕的同时,自己也要适当的跟犯罪嫌疑人进行周全,能想办法先保全自身的安全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