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是不会留下案底的,仅会被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被拘留一般是不会留有案底的。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二、关于嫖娼罪如果情节较轻如何进行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相关法律的法律规定,将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如何理解“情节较轻”,虽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但并非毫无尺度。实务共识是可参照的标准。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而一般不会被判定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是不会记录留有案底的。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恶劣程度来对嫖娼的当事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是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是有着追诉期的,需要在追诉期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嫖娼若不涉嫌其他犯罪的话,是不会留下案底的,但在公安部门的档案室内会有记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案底,就是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后,所保留的案件卷宗。如果公安机关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有留有案底,这对今后生活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该案的处罚情况不会记录在个人档案里,只保留下公安部门的档案室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嫖娼只拘留不会留案底的。在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拘留、罚款不记录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留下案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刑事处罚即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会进入档案留下案底,在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拘留、罚款不记录档案。已经记录在案的违法事实是无法消除的,有案底会在在档案里永久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当事人若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是不会留下案底的,仅会被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