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嫖娼行为的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主动自首之后是可能不被处罚,但前提是情节较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可酌情不予处罚。嫖娼的按法律规定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有该行为的,可以对当事人处行政拘留和罚款,当事人实施了嫖娼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酌情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分析】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实施了嫖娼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酌情不予处罚。出于真心悔悟,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因为亲友劝说,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等,都可能成为自动投案的动机与目的,而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嫖娼的违法人员,如果是投案自首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于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只要是你嫖娼,就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措施有拘留和罚款。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拘留等。如果可以认定你态度好的话,也许就给你个警告或者罚款了。得看你的具体情节。
嫖娼不会有案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至于是不是党员,跟治安管理处罚是没有关系的。
但是,作为党员应该收到党纪处分,不过也应当减轻处分。其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