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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在盗窃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3-01-24 15:56:05

盗窃犯罪中存在正当防卫,对方想要盗窃自己的财产,自己发现了之后可以夺回。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法律规定中在盗窃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入室盗窃反杀不属于正当防卫?

入室盗窃被打死,属于防卫过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小偷深夜持刀闯入私人别墅,房主放狗将其咬死,算不算正当防卫?

小偷在法律上定性为盗窃,前提是不被人发觉才是偷,不反抗,但问题中提到小偷闯别墅房主放狗,这个搞不好就该由盗窃转变为持刀入室抢劫了,这可是大罪,明显是暴力犯罪了。

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定性为暴力入室抢劫,那么主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放狗咬死了犯罪分子,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无任何过错。

假如定性为入室盗窃,在没有提出任何警告的前提下,贸然放狗咬死了小偷,主人肯定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我不认为这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假如当时房主人发出警告或劝说,小偷是存在终止犯罪的可能性的。

房主人显然没有警告劝说就放狗咬人,而且是咬死人了,己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虽然不可能全责,但肯定是要负一定的刑事责的,而且民事赔偿这一块也是少不了的。

小偷受到狗的攻击而致死的,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小偷进房间偷东西固然不对,但是盗窃罪并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说对于盗窃犯罪,一般都不会判死刑的,除非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财产和国家珍贵文物才能判死刑。这也就是说盗窃罪、盗窃一般家庭财物,罪不至死。

第二,小偷到狗主人家偷东西的时候,自己不小心滑倒摔死的,这属于意外事件,狗主人不负任何责任。但是小偷到狗主人家偷东西的时候,被主人家的狗咬死。那这就不属于意外事件了,这就属于动物的特殊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狗主人就应当承担特殊侵权责任。

第三,小偷到狗主人家偷东西,如果被狗咬伤也就算了,但是竟然被狗咬死了,这怎么说也属于狗主人对狗是管理不善,看管不严造成的,所以狗主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也是应当的。

对于院中有狗属于特别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一般的注意义务。“小偷”入室盗窃之前没有预料到室内有狗属于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因此,狗主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同时,小偷入室盗窃,是违法行为,其本身存在过错,因此给狗主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对于盗窃行为可以正当防卫吗

当然可以!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在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你可不可以正当防卫,和究竟是盗窃还是抢劫没有关系~!只要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正当防卫,当然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是否超过一点限度就是一般犯罪和暴力犯罪中有无防卫过当的要件。

针对盗窃的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而针对抢劫的无防卫过当~~

唉,真不知道挂着那么多奖章的律师是什么思维,是法学科班吗?还是就考个司考就上岗了?呵呵。这个题真没必要讨论“转化型抢劫“的问题”......

甲偷窃乙的财产,乙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麻烦把题表述清楚,你把题肢弄的 混乱的很。

1.构成,(根据概念来分析)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丙是为了保护乙正在受侵害的财产免受损失而对甲进行制止的行为,对甲是属于正当防卫。

2.不够成。乙在物品追回以后,处于一种气愤的心理对甲实施了打击,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抓小偷反赔6万还要判刑,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

在2020年3月19日,昆明市云南农业大学门口的一家超市,老板的亲属苏先生,发现店内的商品被盗,通过查看监控,找到了涉嫌盗窃的张某某。

找到张某某后,双方发生了打斗,并查看了超市的监控,在警方到来之前,涉嫌盗窃的张某某被苏先生等人控制了一个多小时。

公安机关认为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罪将其刑事拘留,后面鉴定,张某某被打成轻微伤,苏先生的家属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苏先生一方赔偿张某某6.6万元,苏先生于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这个张某某是一个惯偷,在2013年的时候曾经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在2018年12月15日的时候进入某超市盗窃,在2018年12月19日的时候到另一超市进行盗窃,2019年的时候再次被判刑。

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的非法拘禁,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根据立案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法律规定中在盗窃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很有可能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第3点,即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存在殴打等行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苏先生在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殴打的情节,张某某的轻微伤是如何造成的?如果小偷在被拘禁的过程中遭到殴打,那么苏先生就涉嫌非法拘禁罪。

提示一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抓到小偷,在控制对方后,不要进行殴打,当然了,在抓捕的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的,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拘禁中的殴打情节。

店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财产型犯罪(例如盗窃、抢夺等),夺回财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苏先生发现小偷后控制小偷,取回被盗的财产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如果苏先生在控制小偷后,没有马上报警,而是把小偷拘禁起来实施殴打,在一两个小时后才报警的话,就会触犯非法拘禁罪。

本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笔者认为,本案可以分开为两个部分,苏先生控制小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小偷实施殴打,则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由于小偷只构成轻微伤,对苏先生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赔偿小偷一定的医药费即可。

可惜的是,公安机对本案的处理不是太妥当。首先,苏先生居然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自己被偷反而被拘留,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其次,是否小偷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才会放人?对于本案来说,小偷只构成轻微伤,苏先生即使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使小偷不谅解,苏先生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因为真正有社会危险性的是那个小偷,而不是苏先生。

最后,小偷只构成轻微伤,却要了6.6万元的赔偿,公安机关是否有考虑赔偿的合理性?还是说,公安机关只考虑是否有谅解,而不管金额?

写在最后

如果苏先生在控制小偷后,对小偷存在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公安机关认定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无可厚非,问题是,对于盗窃的小偷,是否有处理?对于苏先生没有取得谅解前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是否有考虑?该案件的处理,的确让人觉得不是太公平。

小偷进屋偷东西被我打伤,我这能算是自卫行为吗?

看情况,别被那种可以随便捅都没事的理论带歪。正当防卫也有适度。

一、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 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它是刑法赋予人民群众对严重暴力犯罪采 取正当防卫的一项特殊权利,是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其考虑的重点是鼓励公民与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

但也有专家认为,特别防卫权不可滥用,实施特别防卫权必须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致命性暴力”的存 在为前提。同时,特别防卫权也应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否则,毫无约束的特别防卫权会助长公民滥施私刑,导致刑法偏离公正 轨道,从而动摇国家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和存在根基。

二、

应对入室盗窃实施“特别防卫”

事实上,关于正当防卫与特别防卫的实施,有着诸多的条件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防卫是否正当,有许多 限制条件。例如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对此,2007年3月 ,全国政协委员谢遐龄认为,现行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私产,应配合《物权法》的出台及时进行修改。谢遐龄举 例说:“小偷都爬到你家窗台上了,你是否有权把他推下去?恐怕不能,你把他推下去就是防卫过当,要吃官司。但我要保护 家庭财产和家人安全,把刀架在我脖子上了,我才能防卫?为什么就不能把小偷推下去?”

谢遐龄认为,禁止事前防卫是置人于险地,允许事前防卫,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于防卫限度问题,谢遐 龄也觉得太抽象。现在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到哪个程度才不会超过必要限度? 当事到临头,恐怕就顾不了那么多了。《物权法》保护私产,《刑法》也要更有力地保护私产,谢遐龄建议对《刑法》中关于 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修改。

三、有网友认为,条文规定的“防卫限度问题”是在法律上给防卫人以精神压力,让人们在防卫时注意“尺寸”,一定要 瞪大眼睛注意犯罪分子的下一步行动意图,如果稍有疏忽给犯罪分子造成重大伤害,就要负法律责任。

网友们举例说,其他国家是 一个非常强调保护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在美国历史上,不断发生有人未经许可闯入他人领地而被击毙的案件,此类的 案件基本上都是撬窃之类的犯罪者,开枪者都是依法被无罪释放。

入室盗窃.被杀死.属于正当防卫吗

不能一概而论 要看具体的情况啊

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防卫方面的要件是:①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②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法律规定中在盗窃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入室盗窃可以无限防卫吗

入室盗窃可以防卫的尺度是无限,入室盗窃并不必然导致凶杀案件的发生。如果被人发现后,犯罪嫌疑人暴力行凶、拒捕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则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入室盗窃并不必然导致凶杀案件的发生。如果被人发现后,犯罪嫌疑人暴力行凶、拒捕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则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是否合理需要自己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否则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问题的处理上的划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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