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的,其应当在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限之前进行缴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们知道,在刑法处罚中有一种刑是罚金刑。只要是经济类型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法院少不了会判处罚金刑。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不严重的,可单处罚金刑。
对于罚金的缴纳,如是单处罚金的,说明案件不算严重,所以一般罚金都不高,如盗窃罪单处2000元罚金,被告人及家属缴纳罚金的态度会比较积极,大多数案例都是在法院下判决当天就马上缴纳了。但是,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就没有那么高的积极性了。所以,法律也规定了缴纳罚金的时间,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这里的“判决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法院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某些种类的犯罪,如经济案件、涉及财产损害的案件等,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判处附加刑罚金的,通常都会在正式判决前明确通知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在交齐罚金之后才正式宣判的,这样避免了判处后难以执行而使判决的严肃性受到影响的问题!
实在有某种困难无法交齐罚金的,法庭也会酌情减免的,当然也是在正式判决前搞定的!
罚金是交给法院指定的账户,并取得收据,其副本存入卷宗。
【法律分析】:
一、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法院判决时所处的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具体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二、法院判刑后的罚款,应该是财产刑之一的罚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法院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银行会给个回执,拿着这个回执给法院,并且保留一联以证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迟交的话有可能加收滞纳金或者强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案件判处罚金刑同样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范围。如果罚金缴纳义务人因没有经济能力不能缴纳罚金,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拍卖罚金缴纳义务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若缴纳义务人有能力缴纳以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缴纳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分析:不交罚金,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是在判决没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缴纳的。
如果不交,本来可以判处缓刑的,一般就判处实刑了,比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的,直接就判处3年有期徒刑,人就送到监狱去了果本来就是实刑,不交罚金的,可能直接在刑期上,上浮10%至20%。比如原来判处5年的,现在就判6年了。
不交罚金的,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对减刑、假释等也是有限制的。
总之,对于罚金刑,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有个通知,其精神是:对于拒绝缴纳罚金的,必须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必须在以后的实际执行中有所体现,即在假释、减刑必须有所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