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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如何

发布时间:2023-05-07 14:13:09

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如何

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如何

就民事而言,债务人欠债不还者,债权人可以立即提起诉讼,查封、冻结和拍卖债务人财产,用以偿债。因此,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完全可以依法冻结、拍卖大股东的财产包括其持有的股权还债。这是现行法律题中已有之义,根本不用什么制度创新。唯一特殊的是,由于大股东一般控制了上市公司,在其欠债这一特定关联情况下,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代表人缺位。这个小小的程序问题才是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款项小病大养,成为“顽疾”的根源。打上这个“补丁”本来是监管者的责任。即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时,需要有人代表非关联方采取行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而这正是独立董事设立的意义所在。监管者只需要求所有大股东欠款的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召集非关联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依法追讨大股东欠债,其他的一切事宜,法律和市场经济的规则自然会发挥作用和解决问题。

但以股抵债办法在大股东欠债不还时,不是首先要求大股东回避,反而制定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即债务人作为主导去决定是否选择试点办法还款,指定由这个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即债务人的傀儡去聘请以股抵债的评估机构,由债务人的老板去决定抵债股价的可接受程度。只有在当债务人愿意选择以股抵债(显然,当以股抵债会危及债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时,他们肯定不会选择而只会赖着不还),当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评出自己满意的价格并得到自己的上级股东批准时,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即真正的债权人才有说一声同意的权利(不同意的话还款肯定更是遥遥无期,而且变成了好像是债权人自己放弃讨债的机会)。这种完全颠倒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的逻辑,不论方案设计上如何精细,不能取信于投资者,是不奇怪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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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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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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