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居前买的三金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则属于彩礼,分手时如果男方要求返还的,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如果男方不要求返还的,则仍归女方所有如果不是为了结婚赠送的,那就不需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应该要退,三金就是为了你们结婚才买的,相当于彩礼的一部分,你们都分手了,三金就理应退还,前男友送你不要了是另一回事,还有看你们是否已经同居过,是的话,男方也可以作为对你的补偿而送给你了。
同居分手后彩礼能返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彩礼不返还:
1.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
2.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实际情景中,个案详情有所差异,为了精准快速的解决您的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向专业律师说明详细情况,1对1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也对未婚 同居的财产 作了规定,概括为: 解除同居关系 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
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的,分手后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