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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发布时间:2023-05-07 14:23:52

一、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怎么处理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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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转让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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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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