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 的,犯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 管制 ,并处或单处 罚金 。另外,是属于较重法定刑情节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查处非法行医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 扶养 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死亡补偿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4)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办理丧葬事宜住处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赔偿 精神损害 抚慰金。 因此, 非法行医 致人死亡主要赔偿以上费用,至于赔偿多少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非法行医如何处罚:第一,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赔偿义务人 对 遭受人身损害 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第二,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你婶婶没有经过医院抢救和治疗,那么,死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费用也就没有了。第三,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 残疾赔偿金 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 被抚养人生活费 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如果该“医生”,属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则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该“医生”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致使你婶婶死亡,能够证明该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确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医生”就构成了“ 非法行医罪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同时受害死者家属应当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赔偿义务人按前述第二条、第三条的项目给予赔偿,请人民法院同时审判。第七,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八,死亡补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要选定受诉法院,这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非法行医罪 如何赔偿,第一, 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赔偿义务人 对 遭受人身损害 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第二,造成死亡的赔偿: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 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 残疾赔偿金 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 被抚养人生活费 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非法行医罪出罚金:如果该“医生”,属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则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该“医生”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致使死亡,能够证明该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确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医生”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问李导师上列回答中,“客观要件”的最后一行 “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与“主体要件”的最后一行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是否有矛盾?正确的应当是怎样的请赐教。bt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