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发布时间:2023-05-07 14:50:56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性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是否具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法赋予和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

温馨提示:
本文【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