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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情节如何影响死刑裁量

发布时间:2023-01-14 16:23:11

核心内容:犯罪手段情节在我国死刑裁量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在决定判处死刑或死缓时较为重视这一酌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犯罪手段对死刑的适用是产生了影响的。以下就由醉学网小编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详细分析犯罪手段情节在死刑裁量中的地位。

在不少死刑案件中,犯罪手段情节对于是否适用死刑甚至发挥了关键作用,如在许多死刑案件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我们经常可以见到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字眼。此外,犯罪手段在我国死刑裁量实践中的作用,也表现在某些案件中该情节的存在对量刑的趋重影响超过了其他酌定甚至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趋轻影响。下面不妨通过两则案例加以说明。

犯罪手段情节如何影响死刑裁量

案例一:张三故意杀人案

2007年某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张三(化名)至本村小玉(化名)家盗窃财物,当其从小玉家西屋衣柜中翻找财物时,将在床上睡觉的小田(化名,女,14周岁)惊醒,张三恐事情败露,遂起杀人之念,即上前将小田按倒在地上,双手猛掐小田的脖子,致小田昏迷,后张三将小田拖到厨房,用菜刀切、割小田颈部,致小田大失血死亡。张三把小田藏匿到床下后逃离现场。

河北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三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采用手掐、刀割被害人小田颈部的手段,致小田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张三虽系初犯、偶犯,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张三因盗窃时被人发现,恐事情败露,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三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但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x刑一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page]

在此案中,由于被告人张三具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对量刑的趋重影响要远大于认罪态度好、初犯对量刑的趋轻影响,故而法院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可见,犯罪手段情节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在此案中有较明显的体现。

案例二:李四故意杀人案

2007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四(化名)在北京市某招待中心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小刘(化名)发生争执。王遂持刀扎刺小刘的颈部数刀,在他人搀扶小刘离开现场时,王持刀将搀扶之人吓退并蹲在地上用刀切割小刘的颈项部、胸背部致创伤性失血休克合并脊髓损伤当场死亡。作案后,李四让他人打电话代为报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遂判处其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其虽有投案自首的行为,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改判李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核准了判决李四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在此案中,被告人李四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二审法院对此情节也是明确认可的,但以李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这一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仍将其改判为死刑。由此不难发现,犯罪手段情节在此案中对量刑的趋重影响超过了自首情节对量刑的趋轻影响。犯罪手段情节在死刑裁量中的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窥见一斑。

犯罪后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哪些

一、犯罪后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哪些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首先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的后果是否严重 2、犯罪的动机是否卑劣 3、手段是否残忍 4、犯罪是否对社会有较大的影响 5、愤的大小 6、被告人犯罪前的平时表现 7、被告人的罪后情节 8、某些可能影响国家政治、民族、宗教等特殊意义的特殊情况等等。 其中,对某些情节我们可以再划分,如被告人的犯罪后的情节,我们可以细分为良好的罪后情节,例如是否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是否积极退赃、预先缴纳 罚金 ,是否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以及恶劣的罪后情节,例如拒不交代、拒不认罪、伪造现场、转移赃物、销毁 证据 、嫁祸于人等等。 二、哪些情节影响犯罪量刑 1、犯罪的动机。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

2、犯罪的手段。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强奸犯罪,与采用惨无人道、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强奸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 盗窃 、 抢劫 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反法律、甚至多次受过 行政处罚 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

7、犯罪后的态度。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实践中,酌定情节有很多种,虽然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情节对量刑影响较小,有的情节对量刑影响较大。但是,在处理自己案件时,能够科学的运用这些酌定情节的,一定能取得很多的辩护效果。

影响量刑情节的因素

法律分析:

1、犯罪的动机。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

2、犯罪的手段。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强奸犯罪,与采用惨无人道、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强奸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反法律、甚至多次受过行政处罚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

7、犯罪后的态度。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手段情节如何影响死刑裁量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事案件中影响量刑的酌定情形有哪些

所谓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所以又称为裁判情节。有六种酌定情节希望加以注意,以便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一是被害人过错。如果由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那么,被害人就应当对犯罪人的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的标准之一。这种评价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理由。

二是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激情犯罪一般没有预谋过程,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来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容易得到社会的谅解;同时,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其认识能力、理智感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的减弱,这也应当成为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由。

三是真诚悔罪。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若能够真诚悔过、坦白交待、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危害结果,表明其有悔改之情和赎罪之意,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在客观认定行为社会危害的基础上,量刑也应当适当从轻或减轻。但这种悔过必须是真诚的,如果是虚伪的罪后表现,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更加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四是犯罪动机。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不同,所体现的主观恶性不同,能较大程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区别对待。

五是犯罪手段。犯罪人实施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犯罪行为将其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表现出来,方法和手段的不同,不仅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可能不同,体现出来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犯罪手段的具体差别虽然不影响定罪,却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六是犯罪结果。虽然我国刑法把犯罪结果作为多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是适用较重幅度法定刑的条件,但也有相当多的刑法条文未对犯罪结果予以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犯罪结果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死刑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 死刑 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刑法 修正案》9中: 执行死刑 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 绑架 , 抢劫 ,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的行为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最高院坚持死刑 二审 案件全部 开庭审理 ,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 诉讼 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 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 二审程序 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二、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目前刑法中关于死刑量刑标准就是这样规定的,主要是体现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行为都特别的恶劣。对于执行标准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量刑标准还是要参考的的案情来决定的,一般对于绑架,贩毒,故意杀人等这些后果和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才有可能会判处死刑的,并且只要不是立即判处死刑的,大多数都是会按照 死缓 执行。

河南男子在一天之内连杀两名女性,被判处死刑,死刑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死刑的量刑标准一定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分别是:主观故意、重大犯罪、手段残忍和社会影响恶劣。

我国《刑法》中对于死刑的判决规定是非常的严谨,一般情况下的死刑都是会缓期两年执行的,只有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才会立刻执行死刑,此次事件中的男子很明显达到了立刻执行的程度。

在这样的案件中,我们应该从以下三点来了解死刑的执行标准。

一、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意愿上的故意层面。

所谓的主观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在行凶之前是没有受到任何外界的影响的,完全是出于自己本人内心的想法和意愿在进行犯罪活动。

在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被执行死刑的首要前提就是审核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情况。

二、重大犯罪和手段残忍也是执行死刑的必要条件。

河南男子一天之内杀死两人,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那么从男子的行为结果上来看,两人的死亡已经是非常重要的犯罪了。

并且河南男子在行凶杀人的时候,丝毫不考虑受害人的任何感受,也属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情况。

所以就从上述两点来看,河南男子已经达到了死刑的标准。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可以改变死刑的执行情况。

对于一些重大的刑事犯罪来说,社会影响力也是非常重要的考核因素。

比如说一个行为人已经达到了死刑的标准,但是社会影响力不坏,一般情况下都是会被判处死刑,但是缓期两年执行的。

而如果案件具备了极强的社会影响力,就会影响到死刑的执行程度,比如此次案件中的河南男子就是如此,一天之内连杀两人,势必会给社会带来强烈不安的影响,所有男子最终被判处死刑并立刻执行。

犯罪手段情节如何影响死刑裁量

当具有特定量刑情节时,量刑情节是怎样影响量刑的?( )

法律解析:

二者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 定罪情节的主要功能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量刑情节的功能则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应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从宽从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构成内容不同: 定罪情节以 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的事实情况;而量刑情节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影响刑罚轻重及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状况。 3.存在的时间不同: 定罪情节只能是与犯罪行为过程有关的犯罪事实,它存在的时间范围是在犯罪的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这一阶段:而量刑情节除了犯罪事实外,还包括罪前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事实上两者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在功能上具有交叉重合的关系,即一个情节在某种情况下既是定罪情节又是量刑情节,但对同一情节又不能重复评价,以保证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68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68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68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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